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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9-5/2021-00118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标 题 区政府关于印发海州区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海政发〔2021〕1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关于印发海州区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21-03-06 23:45 阅读次数:



海政发〔2021〕10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海州区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区各办局,高新区各园区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州区政务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海州区政务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连云港市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具有依申请实施特征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行为。

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涉密的政务服务事项除外。

涉及安全、意识形态等因素的政务服务事项除外。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服务工作遵循便民利民、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政务服务相关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指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

第二章  政务服务的集中办理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本级和上级委托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根据“四级四同”清单调整后的依申请六类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各级设定的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关联服务事项,都应当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

第七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科学安排公共空间,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健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无障碍环境,做好适老服务,为办事群众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或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职能科室)统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其他相关内设机构可以承担相应协同工作。政务服务职能科室应当整体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以下统称部门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制定统一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窗口工作由政务服务职能科室承担。

第九条  因安全或场地限制等因素,无法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设立分中心,纳入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报市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政务服务分中心应具备对外集中办理业务的办公场所,拥有相对稳定工作队伍,建有成熟的管理运行机制,明确服务规范,公布具体办理流程,接受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业务指导,统一政务服务标准。

第十条  政务服务部门一个工作年度内受理政务服务申请数量较少的,经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网上预约受理或者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政务服务职能科室及时至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决定、制证、送达等环节应当集中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实施。

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的,应当由政务服务职能科室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涉及政务服务部门所属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检疫等服务的,部门所属机构应当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受理检验、检测、检疫等申请。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事项除外。

第三章  政务服务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以清单形式列示政务服务事项,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区政务服务中心等办公场所公示,并动态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执行政务服务标准,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十五条  部门窗口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办事指南、载有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牌、示范文本或固定格式文本(表格),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有数量限制的,应当将限制依据、数量、分配规则以显著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在江苏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和部门窗口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目录清单。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申请材料中涉及需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编制、认定的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部门窗口和相关政府网站公开相关专业技术组织名录。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事项名称、申请人、批准内容、有效期限、批准部门、批准日期等。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申请书等材料的示范文本或固定格式文本(表格)制作成电子文件,置于江苏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供申请人下载。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及时更新。

政务服务事项涉及重大调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政务服务的规范运行

第二十二条  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办理本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业务能力,政务服务部门要有计划安排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轮训。对赋权到镇街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要主动对接,做好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赋权事项顺利办理。

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本政务服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咨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部门窗口日均受理政务服务申请数量较多的,政务服务部门要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咨询窗口或开通咨询电话、网上咨询。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受理政务服务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受理时间、办理期限、领取证件的地点等。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政务服务部门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补正材料需要由其他部门或者专业技术组织提供的,补正通知书应当包括补正材料取得的途径和方式。

补正通知书应当加盖政务服务部门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应由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明确一个政务服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送达相关证件。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政务服务申请需要现场核实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做好现场核查记录。现场勘验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勘验。 

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核查通知书。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核查记录,并签署姓名、日期。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政务服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决定的政务服务事项,下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政务服务部门窗口。

两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报送材料交接记录,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制作、形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以及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高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效率,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政务服务部门承诺的办理时限可以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包含有听证、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明确所需时间,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实施政务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示收费依据、标准,明确告知申请人缴费方式。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12345在线平台,统一接受政务服务咨询、建议和投诉、举报,向社会公布受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政务服务部门要在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好差评”二维码,全面开展“好差评”;畅通线上、线下评价渠道,建立电话回访制度,全方位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为镇街、村(社区)提供人才、技术、资金、网络端口等方面的支持,按照全科政务服务模式要求加强基层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提升基层政务服务效率。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强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机制。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明确监管职责,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依法公开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申请人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的项目,需要纳入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管理,超过1000万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五章  政务服务的网上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应当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服务环境,最大程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第三十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通过网络提出的政务服务申请。

过网络提出的政务服务申请,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需补正的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设置网上办理流程,实施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以及实施程序中产生的材料制作成电子文件在政务服务平台上传递、流转。强化“一张网”使用力度,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在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完成办件录入等工作。

第四十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电子信息库。电子信息库应当包含以下电子数据或电子文件:

(一)政务服务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政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政务服务实施过程中,政务服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的各种结论性材料;

(四)政务服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的证照批文。

第四十一条  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实现政务服务电子数据交换,共享政务服务信息。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保障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安全。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确保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安全,不得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

第六章  政务服务人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选派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的人员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计划地选派后备干部进中心锻炼。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向组织部门或所在部门党组推荐优秀进驻中心工作人员,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后备人选。

第四十三条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是政务服务部门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第四十四条 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管理。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接受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派驻部门双重领导。

第四十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派遣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以授权书形式确认),首席代表原则上由政务服务科室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第四十六条 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决定,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政务服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因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其有违法违纪行为,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换人要求时,进驻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更换。

政务服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调换工作人员或临时替岗换人时,应提前报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政务服务的监督考核

第四十九条  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政务服务部门工作的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管理。

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分中心政务服务工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分中心服务运行的管理考核。

第五十条  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服务管理评价办法,具体实施政务服务管理评价工作。

第五十一条  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出具书面建议,提出整改要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

第五十二条  监察、法制、编制、人社等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五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职能科室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五十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政务服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法制、编制、人社等部门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垂直管理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关于《海州区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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