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9-00171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19〕75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75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涉农镇街、园区,区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暂行办法》经区十八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海州区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区委、区政府《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民居住现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农民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经区政府批准,自愿拆除房屋并将宅基地(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退回村集体的农村居民,享受本办法相关奖补及优惠政策。
第三条农户自愿拆除房屋并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给予适当补助:
1. 对拆除房屋的材料补助基准标准由所在镇(街道、园区)依据建造成本自行制定,补助应结合拆除房屋成新、质量、结构等因素。
2.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以契约形式放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镇(街道、园区)自行制定。
3. 各镇(街道、园区)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签约搬迁奖励政策及标准。
第四条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安置房价格:在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安置房建设成本计算,超过合法有效面积部分按照综合成本计算(建设成本+配套建设成本)。
第五条自愿放弃集中居住区安置的,在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所在镇区住宅商品房或购买海州城区住宅商品房,给予4万元购房补贴。
第六条对只有唯一住房的“四类重点对象”家庭,搬迁补助资金无法在镇区或农村新型社区购置安置房的,经村委会审核、评议、公示并经乡镇审核确认后,按每户三口人60平方米提供交钥匙房屋予以保障;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18平方米(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实行共有产权方式保障;五保及孤儿由乡镇统一安置。
第七条在海州区购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区人社、工信等部门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优先推荐到园区企业就业;子女在城区就学的,凭房产证(购房合同)即可按城区公办学校施教区招生规定入学。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