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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9-5/2019-00170 分 类 /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标 题 《海州区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暂行办法》解读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海州区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暂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19-12-19 17:57 阅读次数:

《海州区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暂行办法》解读


2019年11月26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州区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9〕75号)。现就文件精神进行以下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8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苏发〔2018〕19号),文件指出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推进苏北地区农民群众按城镇化规律集中居住,改善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人居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真正让农民过上与时代同步的现代城镇生活。

海州区出台《海州区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暂行办法》是为了大力支持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退出原有宅基地,鼓励进城入镇购房居住或在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改善居住条件;便于相关涉农镇(街道、园区)在实际工作中实施操作。

二、农民享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相关奖补及优惠政策的条件

1、海州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

2、农民退出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

3、农民书面申请退出宅基地,报经区政府批准;

4、签订《村民宅基地退出搬迁协议书》,并腾空房屋交付村民委员会统一拆除,宅基地退回村集体。

三、农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助内容

1、房屋的材料补助;

2、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助;

3、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园区)在制定《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搬迁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农民退出宅基地的安置方式和优惠政策

1、在新型社区集中安置:安置房价格由各镇(街道、园区)依据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的相关成本进行核定,在农民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计算,超过合法有效面积部分按照综合成本计算(建设成本+配套建设成本)。

2、放弃新型社区集中安置,购买所在镇区或海州城区住宅商品房:购买人必须是宅基地退出人或与其子女共同购房,购房时间以合同或协议(含二手房)为依据,在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照每户4万元给予购房补贴,且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优先推荐到园区企业就业,子女可按城区公办学校施教区招生规定入学。

五、特殊人群兜底政策

1、保障条件:只有退出的原有宅基地上一处住房,且经村委会审核、评议、公示、乡镇审核确认为“四类重点对象”家庭,且搬迁补助资金无法在镇区或农村新型社区购置安置房的;

2、保障措施:

①按每户三口人60平方米提供交钥匙房屋予以保障;

②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18平方米(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实行共有产权方式保障;

③五保及孤儿由各镇(街道、园区)统一安置。


原文链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新型社区集中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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