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9-00143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关于设立专门岗位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 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19〕4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关于设立专门岗位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 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48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关于设立专门岗位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
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岗埠农场,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安置后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军人再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发专门岗位确保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工作的通知》(〔2018〕7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专门岗位安排下岗、失业志愿兵(士官)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连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专门岗位(以下简称“专岗”)安排我区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再就业,具体方案如下:
一、专岗保障对象
主要保障安置后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含自谋职业)就业。对于应安置未安置、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自愿,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所有对象都应具备以下上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符合岗位需求;
(三)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专岗开发途径
全区各镇街和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用人需求,开发设立专岗。
三、专岗选聘程序
专岗的选聘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就业。
四、专岗保障待遇
(一)劳动报酬。扣除“五险一金”后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18年为1830元/月)。
(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专岗就业人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专岗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统一考核。根据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鼓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
(四)经费保障。专岗保障经费根据连政办发〔2019〕27号文件由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实现在专岗就业的人员,自上岗之日起,不再享受针对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相关生活困难补助。
五、方案推进相关要求
(一)细化办法措施。全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岗制度保障、就业选聘和待遇落实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二)加强宣传引导。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街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讲清设置专岗帮扶退役士兵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资源广泛支持参与;讲清扶持就业政策,使退役士兵充分认识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关爱,鼓励引导他们积极参加选岗;讲清各类就业岗位的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使他们找准目标定位,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工作岗位,实现稳定就业。
(三)明确职责分工。区政府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专岗开发和管理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责任,并做好政策宣传、身份认定和安排上岗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落实和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等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做好上岗人员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凡在本方案印发之前,已由政府安排再就业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等,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上述标准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保持相对稳定平衡。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