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5/2021-00010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标 题 | 海州区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试行办法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0〕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海州区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试行办法
海政办发〔2020〕9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海州区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每季度对进入全市空气质量排名前十位的镇街、工业园、岗埠农场,依据名次奖励1-10万元;每季度对进入全市空气质量排名后五位的镇街、工业园、岗埠农场,依据名次处罚1-5万元。
第三条 奖补标准以各镇街、工业园、岗埠农场自动监测点位的季平均数值与去年同期季度数值相比较,降幅高于4.3%的,每高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降幅低于4.3%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除保证金0.5万元。不降反升的,翻倍处罚。以2019年度各镇街、工业园、岗埠农场PM2.5指数同期平均数值为底数,排名前5名,以第6名为基数;排名后3名,以倒数第4名为基数,其它地区以去年同期数为基数。
第四条 海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每季度市控自动监测点位PM2.5指数的排名及与去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幅对应的奖补和扣减数额的计算,并对排名及奖补情况向社会公布。区财政局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对镇街、工业园、岗埠农场保证金的扣减和奖励。
第五条奖补资金采取先考核后按季度进行奖补的原则。各镇街、工业园、岗埠农场扣除的保证金由区按1:1配套统筹用于全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各镇街、工业园、岗埠农场所获得奖补资金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条对大气质量排名长期靠后且与上年同期比较不降反升的,由区政府对属地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无工作改善的,将根据情况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实施问责。
本试行办法由海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