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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57694-2/2024-00005 分 类 / 公告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2024-09-20
标 题 连云港市新海路东地块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公示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连云港市新海路东地块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公示

栏目: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24-09-23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新海路东地块

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公示本)

项目建设单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

修复实施单位: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单位:江苏泰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环境监理单位: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效果评估单位: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效果评估检测单位:江苏绿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

连云港市新海路东地块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该地块北至园丁巷、南接玉带河、西临新海路、东至幸福路,占地面积约 10.54万m2(约 158 亩)。该地块历史上为原连云港市海州天山化工厂、原连云港万泰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原连云港市大学士食品有限公司、原连云港市海州区市政工程养护管理二处、原连云港市九盛化工厂、原江苏省科威建材有限公司、原连云港云玉化工有限公司、原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原海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原江苏省太平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和居民区。根据相关规划,本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

受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委托,江苏鑫诚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完成原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原连云港市海州天山化工厂以及原连云港市九盛化工厂三个厂区的调查并完成《连云港海州区新海路东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完成剩余部分的调查工作并统一编制了《新海路东旧城改造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于2019年9月通过专家评审;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完成《连云港市新海路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完成《连云港市新海路东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完成《连云港市新海路东地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根据上述已备案的修复技术方案,地块目标污染物和修复目标值分别为:六价铬(3mg/kg)、铅(400mg/kg)、镍(150mg/kg)、砷(20mg/kg)、氯仿(0.3mg/kg)、苯(1.0mg/kg)、苯并[b]荧蒽(5.5mg/kg)、苯并[a]芘(0.55mg/kg)、二苯并[a,h]蒽(0.55mg/kg)、氟化物(1950mg/kg)、总石油烃(C10-C40)(826mg/kg);土壤修复方量为32647.11 m3,其中无机污染修复方量15457.71m3,复合修复方量1370.77 m3,有机污染修复方量15818.63 m3。有机污染土壤采用化学氧化修复技术;无机污染和复合污染土壤采用陶粒窑协同处置修复。

2022年1月,受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委托,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完成连云港新海路东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工程;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环境监理单位进行修复工程全过程的监理工作;江苏泰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进行修复工程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作为效果评估单位,进行修复工程的效果评估工作。

2022年3月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进场后在放线过程中发现, 1#、4#、7#、10#、27#部分污染区域拐点坐标落在地块红线范围外,并且地块污染物修复方量相关表格中未统计标注0-2m深度范围的石油烃(C10-C40)污染修复方量,但该污染物涉及土方量已计算入该层总污染方量中。经与项目前期设计单位沟通后,查明了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为前期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向Arcgis软件导入边界拐点坐标时出现错误,导入的边界线与实际红线存在部分偏移,导致临近边界的污染物划定范围不准确,部分污染范围超出了本项目实际红线;并且在污染范围和污染方量的表格中遗漏石油烃污染项,但相应方量已计入石油烃、六价铬复合污染项。基于以上原因,施工单位向委托单位报告后,进行了工程变更并通过专家论证。工程变更后,本项目污染土壤总方量由32647.11 m3减少为32041.73m3,其中无机污染土方量由15457.71m3减少为15283.45m3,有机污染土方量由15818.63m3减少为15485.59m3,复合污染土方量由1370.77m3减少为1272.69m3

2022年7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开展效果评估工作。

本报告针对连云港市新海路东地块修复工程开展效果评估,现场采用分批采集土壤样品,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江苏绿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工作,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修复效果评估;针对1#、4#、7#、10#、27#等5个基坑超出地块红线范围的区域开展调查采样,根据检测结果,超出红线区域不存在超标情况;最终汇总并编制《连云港市新海路东地块土壤修复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一)修复工程基本情况

根据《竣工报告》,修复工程实际清挖土方总量为66287.96 m3,包括35231.77m3污染土壤(含扩挖)和夹层土30853.26m3。其中,化学氧化修复污染土实方17336.57m3,经筛分处理后土壤实方16540.57m3,进行化学氧化修复;陶粒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实方17895.2m3,外运至陶粒窑厂进行协同处置,本项目累积产生的筛上物796.00m3(冲洗后),冲洗干净后运至待检区堆存。

(二)二次污染防治情况

根据《竣工报告》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修复施工期间,修复施工单位主要通过以下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土壤环境管理措施:对污染土壤场内运输路线进行合理规划,对行经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限制挖掘机和自卸车在污染土壤开挖区的活动范围,防止将污染土壤带至场内清洁区域。在运输过程中注意防护,且及时覆盖车上土壤。运输路线上,安排清扫人员来回检查,若发现运输途中有污染土的遗洒,立即清理。污染土壤运输车每次出场前需对车身和轮胎进行冲洗,防止污染物带出场。在运输途中运输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15 km/h。防止运输车辆颠簸及污染土壤散落;如发现运输过程污染土壤散落,组织人员清理与收集,防止污染土壤的二次污染。

(2)水环境管理措施:项目建设污水处理系统,采用“混凝沉淀+二级过滤” 组合技术对基坑降水、车辆冲洗废水、建渣冲洗废水进行处理。

(3)大气环境管理措施:修复工程项目配备1个密闭大棚,为密闭铝合金结构膜覆盖车间,污染土壤预处理、筛分和化学氧化修复均在修复车间内部完成,大棚为密闭铝合金结构,产生的废气采用 “活性炭”工艺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4)噪声环境管理措施:施工过程中选用的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设备的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经过环保培训。加强施工管理,尽量降低施工现场噪声。做好施工机械的维护和保养,有效降低机械设备运转的噪声源强,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引起的异常噪音的产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5)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措施:修复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类别进行堆存,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库内,其污染控制已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固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效果评估布点采样和检测情况

(1)污染土壤清挖与修复范围测量评估结果

修复工程根据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划定范围的坐标拐点和工程变更单,对地块污染区域的土壤按层分批清挖。每个基坑清挖拐点坐标依据了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和工程变更的拐点。因地块涉及部分基坑边界土壤超标扩挖,基坑清挖测量情况基本等于或者大于方案设定的修复范围。因1#、4#、7#、10#、27#部分污染区域拐点坐标落在地块红线范围外,并且地块污染物修复方量相关表格中未统计标注0-2m深度范围的石油烃(C10-C40)污染修复方量,但该污染物涉及土方量已计算入该层总污染方量中。经与项目前期设计单位沟通后,查明了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为前期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向Arcgis软件导入边界拐点坐标时出现错误,导入的边界线与实际红线存在部分偏移,导致临近边界的污染物划定范围不准确,部分污染范围超出了本项目实际红线;并且在污染范围和污染方量的表格中遗漏石油烃污染项,但相应方量已计入石油烃、六价铬复合污染项。基于以上原因,施工单位向委托单位报告后,进行了工程变更并通过专家论证。因此部分修复范围的拐点坐标和修复方量根据实际开挖情况发生了变化。

清挖范围测量评估为合格,表明地块相关污染土壤已按方案和效果评估要求清理完成地块的污染区域。修复工程完成了地块相关污染区域范围内的污染土壤的清挖与治理修复。

(2)基坑清挖效果评估结果

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2月7日,效果评估单位对项目地块土壤清挖基坑进行效果评估样品采集与检测,清挖基坑有27个污染基坑,其中14个无机污染基坑(1#、3#、4#、5#、7#、8#、16#、19#、21#、22#、24#、25#、26#、27#)、4个复合污染基坑(19#、22#、24#、25#)和17个有机污染基坑(2#、6#、9#、10#、11#、12#、13#、14#、15#、16#、17#、18#、19#、20#、23#、24#、25#),其中16#等1个基坑存在无机污染和有机污染,19#、24#、25#等4个基坑存在有机污染、无机污染、复合污染,22#等1个基坑存在无机污染和复合污染。共采集土壤样品241份。检测指标为六价铬、铅、镍、砷、苯、氯仿、苯并[b]荧蒽、苯 并[a]芘、二苯并[a,h]蒽、氟化物、总石油烃(C10-C40),其中20% 样品检测pH、GB36600 表 1 中的 45 项和特征因子(氰化物、氟化物、苯系物、氯化物、硫化物、苯并[a]芘、总石油烃(C10-C40)、铅、砷、汞、锌)。将检测结果与修复目标值和评价标准逐个进行对比,其结果均不超过修复目标值和评价标准。

(3)陶粒窑协同处置效果评估结果

根据前期危险特性鉴别结果,连云港新海路东地块的1#、3#、4#、5#、7#、8#、 16#、19#、21#、22#、24#、25#、26#、27#的污染土壤均不具有易燃性、反应性、急性毒性、腐蚀性危险特性、浸出毒性危害特性、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因此新海路东地块的1#、3#、4#、5#、7#、8#、 16#、19#、21#、22#、24#、25#、26#、27#区的污染土壤均不属于危险废物,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污染土壤送至陶粒窑进行协同处置,截止2022年12月30日,江苏泗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连云港新海路东地块污染土壤17895.2m3,对接收的全部污染土壤均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根据文件审核情况,污染土壤于 2022年7月3日至9月7日和2022年9月18日至12月30日转运至陶粒窑厂,土壤外运前在连云港市海州生态环境局备案,转运过程采用全密闭货车运输,转运出厂前进行车体清洗;监理单位全程进行实时跟踪,转运路线与报备情况一致,主要沿高速公路运输,转运联单完整;车辆至陶粒窑厂后进行过磅称重,转出地、接收地称重偏差正常,过磅称重记录文件完整,污染土壤全部由陶粒窑厂接收。

根据文件审核情况,江苏泗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2月11日完成项目地块外运土壤陶粒窑协同处置,处置台账完整。效果评估单位采集陶粒窑协同处置产品3份,并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的要求测定陶粒产品的重金属总量及水泥试块的重金属浸出,检测结果均不超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中的限值。

(4)修复后土壤堆体效果评估结果

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2月8日,效果评估单位对项目地块修复后土壤堆体进行效果评估样品采集与检测,修复后土壤堆体为化学氧化修复后土壤堆体。化学氧化修复后土壤堆体分2个批次进行采集,共采集土壤样品49份(含平行样7份),检测指标为六价铬、铅、镍、砷、氯仿、苯、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氟化物、总石油烃(C10-C40)和GB36600中表1里面全部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其中20%样品检测pH和 GB36600 表 1 中的 45 项和特征因子(氰化物、氟化物、苯系物、氯化物、硫化物、苯并[a]芘、总石油烃(C10-C40)、铅、砷、汞、锌)。将检测结果与目标污染修复目标值和评价标准逐个进行对比,其最终检测结果均不超过修复目标值和评价标准。

(5)夹层土(含放坡土)效果评估结果

2022年10月31日和2023年2月8日,效果评估单位对30853.26 m3回填夹层土(含放坡土)进行效果评估样品采集与检测,清挖后的放坡土和夹层土为清挖后暂存在暂存区的土壤堆体。分2个批次进行采集,每个采样单元按不大于500 m3执行,共采集土壤样品82份(含平行样10份),检测指标为GB36600表1中的基本项目和总石油烃(C10-C40),其中20%样品检测pH和 GB36600 表 1 中的 45 项和特征因子(氰化物、氟化物、苯系物、氯化物、硫化物、苯并[a]芘、总石油烃(C10-C40)、铅、砷、汞、锌)。将检测结果与目标污染修复目标值和评价标准逐个进行对比,其结果均不超过修复目标值和评价标准。

(6)建筑渣石效果评估结果

2023年2月8日,效果评估单元对项目清挖并冲洗后的建筑渣石进行采样检测,每个采样单元按不大于500 m3执行,共采集建筑渣石样品5份(含1份平行样),进行污染物总量和浸出检测,检测指标为六价铬、铅、镍、砷、氯仿、苯、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氟化物、总石油烃(C10-C40)、四氯化碳。根据检测结果,建筑渣石总量指标均不超过GB36600中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浸出指标符合GB/T 14848中Ⅳ类水质标准。

(7)废水效果评估结果

2022年8月31日、10月10日和11月1日,效果评估单位对项目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共采集了3个批次现场废水,在清水池和排水口分别设置采样点位,检测指标为《修复设计方案》中确定的检测指标。根据检测结果,检测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执行。

(8)疑似二次污染区域效果评估结果

2023年3月6日和2023年3月14日,效果评估单位对地块疑似二次污染区域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检测,共布设55个土壤调查点位(6个土壤表层调查点位、49个土壤深层调查点位),9个地下水调查点位,共采集386份土壤样品(含37份平行样),地下水样品10份(含1份平行样),全部送检。

根据检测结果,土壤中铜、镍、锌、砷、汞、铅、镉、氟化物、氯化物、硫化物、苯并[a]蒽、总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他检测指标均未检出,地块内疑似二次污染区域土壤采样检测结果均不超过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地下水检测数据与评估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总硬度达标率未达到100%,其余指标均达标。将本次未达标地下水检测数据与前期调查阶段地下水数据进行比较,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总硬度检测浓度均不超过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

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地块内疑似二次污染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环境风险可接受。

(9)非修复区域效果评估结果

2023年3月6日和2023年3月16日,效果评估单位对地块内非修复区域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检测,共布设49个土壤调查点位(39个土壤表层调查点位、10个土壤深层调查点位),10个地下水调查点位,共采集121份土壤样品(含12份平行样),地下水样品11份(含1份平行样),全部送检。

根据检测结果,铜、镍、锌、砷、汞、铅、镉、氟化物、氯化物、硫化物、苯并[a]蒽、总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他检测指标均未检出,所有点位土壤目标污染物浓度均不超过修复目标值及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地下水检测数据与评估标准进行比较,其中氨氮、氯化物、总硬度达标率未达到100%,其余指标均达标。将本次未达标地下水检测数据与前期调查阶段地下水数据进行比较,氨氮、氯化物、总硬度检测浓度均不超过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

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地块非修复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环境风险可接受。

(10)临近地块红线外区域评估结果

2023年7月12日至2024年4月19日,效果评估单位对临近地块红线外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共布设16个土壤深层调查点位,检测指标为pH和 GB36600 表 1 中的 45 项和特征因子(氰化物、氟化物、苯系物、氯化物、硫化物、苯并[a]芘、总石油烃(C10-C40)、铅、砷、汞、锌),共采集120份土壤样品(含12份平行样),全部送检。

根据检测结果,pH、铜、镍、锌、砷、汞、铅、镉、氟化物、氯化物、苯胺、硝基苯、苯并[a]蒽、总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他检测指标均未检出。所有点位土壤目标污染物浓度均不超过修复目标值及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地下水检测数据与评估标准进行比较,检出指标达标率均达到100%。

因此,1#、4#、7#、10#、27#等5个基坑超出红线区域均不超过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环境风险可接受。

(四)修复效果评估结论

本次修复效果评估通过文件审核、现场勘察、现场采样和检测分析等,对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以及修复过程污染防治效果等进行评估,该地块修复工作基本符合相关要求;检测结果表明,地块污染土壤经治理修复后,地块相关效果评估对象的检测值均满足修复效果评估标准。

地块土壤污染区域的污染土壤清挖及治理修复效果良好、监测达标。地块内疑似二次污染区域监测结果满足效果评估要求。

本地块修复工程完成了修复方案的修复任务,地块相关污染区域的土壤经过治理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均不超过GB36600里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主要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消除。修复后地块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的修复目标和评价标准,可作为规划进行安全利用,具备移出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条件。

连云港市新海路东地块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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