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8-00006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2-22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肺结核患者交通补助费 | ||
文 号 | 海卫办发〔2018〕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海州区肺结核患者交通补助费 | ||
时 效 |
关于印发海州区肺结核患者交通补助费
区疾控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
为更好地落实结核病分级诊疗综合防治模式,减轻肺结核患者经济负担,提高患者依从性,根据《关于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综合防治模式进一步加强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连卫综合〔2016〕13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结核病分级诊疗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卫办疾控〔2017〕10号)、《关于印发海州区结核病分级诊疗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卫发〔2017〕93号)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海州区肺结核患者交通补助费发放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适用对象
2017年7月1日起,经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结防门诊确诊、治疗,并由区、乡、村三级结防人员管理的肺结核患者。
二、发放标准
交通补助费一次性发放,标准为180元/例。
三、领取及发放办法
(1)肺结核患者在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开始登记治疗后,必须规范治疗完全疗程,才可以领取交通补助。
(2)初治患者分别在2月末、5月末、6月末,复治患者分别在2月末、5月末、8月末,携带贴有标签的痰杯、填写齐全的健康手册(服药卡),到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结核门诊,领取由门诊医生开具的"发放证明"第二联和第三联。
(3)患者将"发放证明"的第二联和第三联带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交给结核病患者督导管理人员。各单位结核病督导管理人员收集齐患者3次复查(初治患者2月末、5月末、6月末,复治患者2月末、5月末、8月末)医生开具的"发放证明",自留第二联存档,第三联交到区疾控中心慢传科,领取患者的交通补助。
(4)各单位结核病患者督导管理人员将从疾控领取的交通补助发放给患者,并做好相应的登记。
四、注意事项
(1)患者需全程规范治疗,且配合区、镇(街道)、村三级督导管理,否则不予发放。
(2)患者在疗程结束(初治患者6月末,复治患者8月末)领取"发放证明"时,将健康手册(服药卡)上交给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结核门诊。
(3)痰标本不合格或痰杯标签填写不齐全、健康手册(服药卡)记录不齐全,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有权不予出具"发放证明"。
(4)初治患者需集齐2月末、5月末、6月末,复治患者需集齐2月末、5月末、8月末的"发放证明",才能领取交通补助。
(5)个别患者实际可能会延长疗程,需在实际疗程结束后,领取交通补助。
五、监督管理
1.区卫计局、区疾控中心每季度公共卫生考核时,将组织专人对交通补助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2.区疾控中心日常督导时,将对交通补助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