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索 引 号 | 01426731-2/2021-00002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2021-02-08 |
标 题 | 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工作给予嘉奖的决定 | ||
文 号 | 海人社发〔2021〕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工作给予嘉奖的决定
栏目: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1-02-08
阅读次数:
海人社发〔2021〕2号
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工作给予嘉奖的决定
区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当奉献、奋发作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19号)精神,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经公示,对周剑等14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海州区洪门街道办事处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等6个事业单位集体给予脱贫攻坚专项工作嘉奖。(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希望受奖励的同志和集体要珍惜荣誉,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向贫困发起总攻,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以更加顽强的意志,更加扎实的工作,勇担新使命,奋进新征程,为全力谱写海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做贡献。
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8日
附件:1、海州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贫攻坚专项工作嘉奖名单
2、海州区事业单位集体脱贫攻坚专项工作嘉奖名单
海人社发〔2021〕2号 海州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贫攻坚专项工作嘉奖名单.xlsx 海人社发〔2021〕2号 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工作给予嘉奖的决定(海人社发〔2021〕2号).docx
手机扫一扫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