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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7180-5/2018-00045 | 分 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8-11-02 |
标 题 | 关于下达2018年度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的乐龄生活馆运营经费的通知 | ||
文 号 | 海民发〔2018〕60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海民发〔2018〕60号关于下达2018年度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的乐龄生活馆运营经费的通知各民政办(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14〕108号)精神,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连云港市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连民福〔2017〕10号)以及2018年社会福利工作目标任务,现将2018年度委托社会组织运营 | ||
时 效 |
关于下达2018年度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的乐龄生活馆运营经费的通知
栏目: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18-11-02
阅读次数:
海民发〔2018〕60 号
关于下达2018年度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的
乐龄生活馆运营经费的通知
各民政办(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14〕108号)精神,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连云港市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连民福〔2017〕10号)以及2018年社会福利工作目标任务,现将2018年度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的乐龄生活馆运营经费下达给你们。
此次下达经费专项用于我区各村(居)乐龄生活馆运营,可用于乐龄生活馆水电、耗材、为老服务活动开展等费用,不得用于其他场所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或交通等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望各单位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及时将运营经费发放到位,以提升乐龄生活馆养老服务质量,确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2018年度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的乐龄生活馆运营经费分配表
海州区民政局
2018年11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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