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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915/2023-00041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标 题 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
文 号 海政发〔2023〕3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23-03-27 11:14 阅读次数:

海政发〔202330


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


连云港市新浦区饮食服务公司:

因东天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1918日作出《海州区人民政府东天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海政发〔20192号),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海州区住建局对东天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你户坐落于新浦区站北街民主东路111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面积960.2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综合。区住建局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的规定,按照《东天池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向你户送达了《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并提供了货币化补偿方案。

现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你公司至今仍未与区住建局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住建局已报请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你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海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为依据你户要求货币安置补偿:1.房屋评估价格为7710191元。2.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为281965元。3.停产停业损失为160868元(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计算,其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计算)。4.搬迁补助费为9602元(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发,不足800元,按800/月计算)。5.临时安置补助费为69137元(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发,不足600元,按600/月计算,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合计上述五项,你户应得货币补偿为8231763元。

如你户对此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如你户要求听证的,也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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