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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915/2023-00231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标 题 区政府关于印发《海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 海政发〔2023〕5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关于印发《海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23-05-29 16:36 阅读次数:

海政发〔202352


区政府关于印发

《海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高新区各园区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525日召开的区十九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3526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提升主城区首位度,加快现代化中心城区建设而团结奋斗。

三、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七、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海州新实践。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在中央、省、市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区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意见征集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区性会议制度。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确定,或由副区长、有关部门提出,报区长确定;上会审议的会议文件由区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区长批印。

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部署要求;

(二)通报情况,部署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部门和各镇街、农场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

二十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镇街、农场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分管副区长召开的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要求镇街、农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可以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二十四、召开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要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二十五、区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六、严守行文规则。各镇街、农场、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对各镇街、农场、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要认真审核把关,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二十七、规范办文流程。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属地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紧急重要公文分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公文,上级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区长阅批。

二十八、严格签发程序。区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报经区长或副区长同意,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主任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重要的报区长同意。

二十九、凡涉及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以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凡涉及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开会、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重要事项,须经分管副区长及区政府办公室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区长审定。

三十、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要发短文,发管用的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凡属专项工作部署、一般性工作安排、工作检查、会议活动方案等事项,原则上发传真电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镇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

三十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各部门拟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并提供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或对照表、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和分歧协调情况、解读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等材料,正文中应当明确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印发。

三十二、提高办理时效。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核,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三、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不在部门或镇街、农场任职的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或镇街、农场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部门或镇街、农场任职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外办、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区长批准。区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区长出访,经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同意,按程序报市委审批。副区长出访,经区长同意后报区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市委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出访审批,按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三十五、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七、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有效落实。

三十八、健全完善上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上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文件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优化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巩固提升文件落实时效和质量,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根据区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三十九、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区政府各部门未经区政府指定不得擅自开展政府督查。

四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具体办法。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四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等,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区长外出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办公室报备。副区长外出应事先报经区长同意,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事先向区政府请示。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规模和出访天数。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五、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七、区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四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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