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3-00037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政发〔2023〕3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关于印发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23〕3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资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管理,调动镇街实施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开展的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及购买、使用我区(不含国有农场)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挂钩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是指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是指依据相关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库,指导各镇街及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
第四条 项目入库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理相关专项规划,并与本地区的村镇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二)项目区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
(三)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视,村级班子团结,群众拥护支持。
第五条 项目申报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新增耕地来源应为沿海滩涂(1105)、内陆滩涂(1106)、其他草地(0404)、工业用地(0601)、采矿用地(0602)、城镇住宅用地(0701)、农村宅基地(0702)、特殊用地(09)、铁路用地(1001)、轨道交通用地(1002)、公路用地(1003)、城镇村道路用地(1004)、农村道路(1006)、港口码头用地(1008)、河流水面(1101)、坑塘水面(1104)、沟渠(1107)、水工建筑用地(1109)、设施农用地(1202)且二调为晾晒场、田坎(1203)、盐碱地(1204)、沙地(1205)、裸土地(1206)等地类。
增减挂钩项目的新增耕地来源应为采矿用地(0602)、农村宅基地(0702)或城镇村属性为农村居民点(203)中的商服用地(05)、工业用地(0601)、仓储用地(0604)、城镇住宅用地(0701)、教育用地(0803)、公用设施用地(0809)。
根据省、市自然资源部门下达土地整理项目入库的通知要求,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库条件,上报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论证审核后,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市自然资源部门立项。
第六条 项目入库批复。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组织审查,入库批复,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验收及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必须按批准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第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专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项目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对验收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凡是镇街不能按时实施完成入库项目或者对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停止下年度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并备案通过后,实施镇街负责后期管护工作,不得改变项目区地类。如每年度国家、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检查发现项目问题,镇街需负责整改到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镇街申报的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通过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完成入库工作后,镇街可与区级平台公司签订收购协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购价格暂定为8万元/亩(含后期返还的耕地开垦费),增减挂钩指标收购价格暂定为18万元/亩。区级平台公司先行拨付镇街3万元/亩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备案完成后,区级平台公司按照验收面积和指标类型分别再付给镇街5万元/亩(占补平衡指标)和15万元/亩(增减挂钩指标),具体金额按照验收文件确认的实际新增耕地面积计算相关费用。
平台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支付启动资金,并在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支付剩余款项;如镇街当年入库项目没有实施完成或验收不合格,镇街需退还前期区级平台公司暂付的启动资金,无法退还的,用实施完成的指标收购款抵冲,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往来款中暂扣,待相关镇街退还给平台公司后,财政部门再行拨付暂扣资金;区政府将根据年度未完成项目入库面积,按2万元/亩的标准对申报镇街进行罚款(罚款用于相关奖励),拒不缴纳罚款的,由财政部门从往来款中直接扣除。自然资源海州分局当年年底向财政部门通报相关镇街项目完成情况,作为扣款相关依据。
第十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由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两个部分构成。
(一)区内产业和公益性项目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暂定为8万元/亩;区外项目使用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将根据市场价格购买使用。镇街使用区级平台收购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时,使用占补平衡指标低于镇街年度产生并交易指标50%的,按照收购价格使用;超过镇街年度产生指标并交易50%部分,按照10万元/亩。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2万元/亩),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征收标准为60元/平方米(4万元/亩)。
用地单位在用地报批前需将耕地开垦费缴纳到市财政预存款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区内产业和公益性项目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费用暂定为20万元/亩,区外项目使用海州区增减挂钩指标将根据市场价格购买使用。镇街使用区级平台收购的增减挂钩指标时,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低于镇街年度产生并交易指标50%的,按照收购价格使用;超过镇街年度产生并交易指标50%部分,按照20万元/亩。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拨付
待农转用项目批准后,上级财政部门将耕地开垦费扣除相关规费后结转到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情况将上级财政下发的耕地开垦费拨付至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镇街签订买卖指标协议的区级平台公司。
第五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在使用平台公司收购的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办理用地农转用报批前需与区级平台公司签订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买卖协议,其中占补平衡指标协议价格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不含耕地开垦费。自然资源部门作为见证方,待用地单位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增减挂钩指标费支付给区级平台公司后,由区级平台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确认单。区自然资源部门凭区级平台公司的确认单给用地单位安排相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确认单及相关报批材料一并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用地转用报批工作。
第十八条 未经区政府同意,全区所有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指标不得对外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因周边县区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价格变动,经区政府批准,可视情况对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价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区政府将根据各镇街年度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的成效,结合当年未完成项目镇街罚款情况,适当的给予成效高的镇街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管理由区纪委监委实施监督,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暂行办法等情况将由区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农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管理确认单
2.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管理流程图
附件1
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管理确认单
日期:
指标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用地单位 |
|||||
拟报批项目 |
|||||
使用 指标 |
亩 |
项目实施主体 |
|||
指标收购主体 |
|||||
协议签订情况 |
已签订 |
指标交易费用 |
万元 |
||
指标费用支付情况: |
|||||
平台公司确认: 盖章: |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盖章: |
自然资源部门确认: 盖章: |
|||
区政府审批: |
|||||
附件2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