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3-00230 | 分 类 | / 决定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标 题 | 海州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 ||
文 号 | 海政发〔2023〕4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海州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海政发〔2023〕48号
海州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官庙村七组(以下简称官庙村七组)。
负责人:房有文,组长。
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官庙村七组。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板浦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剑峰,镇长。
住所地: 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新区大道1号。
申请事项:
1、请求将宁连路东、乡干河北17.3亩土地所有权确认为官庙村七组村民所有。
2、责令板浦镇政府归还申请人17.3亩土地。
3、责令板浦镇政府给付申请人土地使用费297560元。
申请人官庙村七组陈述:因修建宁连高速公路,把官庙村七组土地分开,剩下21.8亩土地在路东,因土地耕作不便,调换给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永平村(以下简称永平村)折成17.3亩,当时就交给原东辛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东辛乡)抵减官庙村七组各项费用,并签定相关协议,只抵到2006年就截止,但不知道17.3亩地块的位置,因17.3亩已转交给原东辛乡,认为已无认界必要了。没有申请确权的佐证材料,就只有跟原东辛乡签订的协议。
被申请人板浦镇政府陈述:官庙村七组原有21.8亩土地(位于永平村物流园西侧,宁连路东,南北长条状)因宁连高速建设被道路分开,由于该块土地土质不好,时任组长房有荣将该土地与永平村七组置换为17.8亩土地(位于永平物流园西侧,宁连路东);后经官庙村七组同意,永平村七组拿出17.8亩土地与永平村九组17.3亩土地置换,由永平村九组在目前永平村木材厂及自来水增压泵站(水厂)所占地地块内拿出17.3亩土地给官庙村七组。因永平村九组未实际将17.3亩土地交给官庙村七组,导致四至范围不详。为了解决官庙村七组无法拿地的矛盾,原东辛乡与官庙村七组签订协议书,将17.3亩土地收归东辛乡集体所有。目前,17.3亩所在土地上建有木材厂和自来水增压泵站(水厂),地块总面积在20多亩。我镇认为不管该土地的位置在何处,我镇仍主张按照1999年4月1日协议执行,官庙村七组无权要求确认土地归其所有。
经查:1999年4月1日,官庙村七组组长房有荣代表官庙村七组与原东辛乡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官庙村七组宁连路东、乡干河北土地17.3亩收归原东辛乡所有,原东辛乡免收官庙村七组四项费用,以冲抵17.3亩土地使用费:1.乡统筹款(含教育附加费);2.村提留款;3.县批教育集资;4.两工费用(及县河道工)。后因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生争议,申请人官庙村七组遂要求确认该17.3亩土地归其所有。
调查期间,本机关向原官庙村七组组长房有停、房有荣,现官庙村七组村民刘芳、官庙村村民委员会和永平村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询问。官庙村七组请求将宁连路东、乡干河北土地17.3亩所有权确认为官庙村七组村民所有的土地,因该土地实际上并没有完成交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被调查单位、人员无法指认申请确权17.3亩地块的具体位置及界线范围,但认为其地块位于目前木材厂、自来水增压泵站(水厂)所占用的地块内。
另查明,木材厂、自来水增压泵站(水厂)所占地块土地面积约为20亩,永平村及永平村九组于2012年申请办理了两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分别为:证号为连集有(2012)第HZ000632号,所有权人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永平村农民集体;证号为连集有(2012)第HZ000634号,所有权人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永平村农民集体(九组)。2022年该地块换发成两本不动产权证,分别为:证号为苏(2022)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30484号,土地所有权人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永平村农民集体;证号为苏(2022)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30485号,土地所有权人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永平村第九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的回复意见:“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官庙村七组请求所有权确认的土地已于2012年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并于2022年换发新证,其申请事项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如对土地所有权登记结果有异议,官庙村七组可以向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官庙村七组请求责令板浦镇政府归还申请人17.3亩土地的申请事项,该17.3亩土地已登记发证,有明确的土地所有权人,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官庙村七组请求责令板浦镇政府给付申请人土地使用费297560元的申请事项,不在本机关职能受理范围之内。
综上,本机关决定:
对申请人官庙村七组的申请不予支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