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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9-5/2018-00318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州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海政办发〔2018〕6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海州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海州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26 00:00 阅读次数:





海政办发〔201865


关于印发《海州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岗埠农场,区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8





海州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区加快发展服务业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一)总量控制,分类安排

引导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每年200万元,在预算总量控制额度内,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实行统一预算,分类安排。

(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引导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商贸、金融、物流、电子商务、旅游、健康养生、养老服务、文创等项目扶持和奖补。

(三)突出重点,把握导向

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予以扶持。引导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扶持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章引导资金奖补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

对首次获评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支持商贸企业发展

(一)对获评市级以上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企业,获评当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批省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评商贸领域的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的企业和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传统商贸领域中开展的转型升级项目,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对社会机构(协会)或商贸企业在我区组织开展的由多家商贸企业参加的综合性商贸活动,给予商贸活动主办方不超过50%的活动费用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对创新示范作用强,带动就业能力明显的服务业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引导资金前期扶持。

第五条支持金融业发展

对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打造金融街区或中心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支持物流业发展

(一)对新认定为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基地(园区)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对以同城配送或居民"菜篮子"为主的现代商贸物流配送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企业或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一)对获得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镇、示范村(社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搭建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平台的企业(如众创空间、孵化中心、培训中心),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电子商务进村居建设,对认定为乡镇级电商服务中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村居电商服务站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经区级以上认定为农村电子商务或为涉及农产品推广销售电子商务企业,农村电商行业引领作用明显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商业街区发展建设

对认定并列入商业街区培育计划的街区项目,给予项目投资创建管理机构不超过5万元的培育奖励资金;对获评认定为市级以上商业特色街区和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知识培训和能力提升、项目考察、宣传推介、商务执法、楼宇经济、消费促进、菜市场规范化建设、商贸企业创建、商业街区改造提升工作等。

第十条对重大项目、特殊急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适当的奖补扶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以企业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州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属于税源性企业,年度纳税金额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

1.每年区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细则),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对所辖区域、行业领域的项目组织进行申报。

2.凡申报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和相关部门审核依据,固定资产投资体量以发改委立项批文和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为依据;营业收入、纳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或财政局提供依据;品牌建设由主管部门提供依据。

(二)区现代服务业办公室初审

区现代服务业办公室对申报主体的资质(或资格)以及申报材料予以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联合会审

由商务局牵头组织,会同区财政局评核后,报引导资金审核小组(由商务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核。

(四)方案公示

1.在海州区政府网站公布拟补助单位名称、补助内容等信息,公示期限7天,公开举报电话。

2.对被投诉举报并查实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取消。

3.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文件,并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引导资金由商务局和财政局统一扎口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追回拨付资金,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3年。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918印发


解读链接:海州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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