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8-00317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18〕64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州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承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时 效 | 有效 |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64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州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承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岗埠农场,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州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海州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承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 年第16号令),对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的限额有较大幅度提高。为规范海州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照公正与效率结合、统分结合和管放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州区各街镇、开发区、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下称建设单位),限额以下使用财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房屋道路维修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等)的施工、监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施工工艺成熟、 技术简单、合同额低的财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财政资金或国有企业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二)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第四条 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负责具体的发包工作,招标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工程项目立项批文上确定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应规范招标行为,严禁肢解工程规避监管,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
第二章 发包方式
第五条 财政资金投入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入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至400万元人民币工程施工、1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监理,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金额大小、紧急程度等,分类确定施工或服务单位。由各建设单位报区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后,通过简易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施工、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监理,由各建设单位采用合理低价方式确定。
第三章 发包程序
第七条 采用简易公开招标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到区招标办办理发包报建手续,递交发包报建申请及其他有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批复或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招标控制价评审意见书、资金到位证明及相关图审意见等)。
(二)在海州区政府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三)建设单位在区住建局开标室进行评审、抽签等活动。
(四)在海州区政府网站发布公示。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承包商无故放弃承包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采取简易公开招标发包工程的,由区招标办、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发包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采用邀请招标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携带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招标控制价评审意见书、图审意见、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区招标办办理发包备案手续。
采用其他方式发包工程的,由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监管,负责过程监督、举报投诉、合同纠纷处理等工作。
对于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连云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海州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的相关信息择优选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涉及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采购及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由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如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交由区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海州区人民政府。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