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8-00122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决议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穴集中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18〕4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海州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穴集中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海州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穴集中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42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穴集中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穴集中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八届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海州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穴集中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穴集中点的建设与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州区辖区内所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墓穴集中点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墓穴集中点是指历史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传统安葬点,又称"老坟地"。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墓穴集中点的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审批和监管。
各涉农镇街(含涉农镇街、海州经济开发区、岗埠农场、锦屏林场,以下简称各涉农镇街)是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墓穴集中点建设和监管的责任主体。
区经发、公安、规划、国土、物价、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墓穴集中点的监管工作。区经发局负责将各涉农镇街殡葬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罚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区规划分局负责配合区民政局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区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耕地的乱埋乱葬行为,依法审批公益性公墓的用地申请;区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乱埋乱葬行为;区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水库、河流、堤坝等水利设施周边坟墓的平迁工作;区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丧葬行为。
第二章 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原则、标准、程序及管理
第四条 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生态保护、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第六条 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须由各镇街依程序报市、区民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七条 申请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文件,附可行性报告;
(二)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章程,含管理人员和相关制度;
(四)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来源证明、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
(五)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新建乡镇级(含涉农镇街、海州经济开发区、岗埠农场)农村公益性公墓须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按辖区人口的自然死亡率、散坟迁移需求、适量预留空间的原则,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确定建设规模。每个乡镇按照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建设1-2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为辖区内死亡人员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服务。
(二)严格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确定墓穴规格,单穴墓不超过0.7㎡,双穴墓不超过1㎡。倡导卧式墓碑或不立墓碑,按园林化标准统一设计,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三)必须配套建设面积不小于1000㎡或骨灰安放格位不少于1万个的骨灰堂;必须配套建设不保留骨灰的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区,到2020年,节地生态葬比例达到80%;必须配套建设标准化的祭拜台和相关管理设施。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乡镇自筹。严禁任何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和联营、转让或承包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禁止私定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推行事务公开,内容包括: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责任主体、人员、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电话;
(二)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
(四)年度检验结果、财务收支决算、重大事项等动态公开内容;
(五)应当公开的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地理位置、土地性质及面积等条件具备的墓穴集中点,可以升级改造成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三章 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穴集中点的规范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涉农镇街切实加强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穴集中点的规范与管理,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护,落实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各涉农镇街负责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穴集中点进行绿化、围挡,确保有效遮挡。
第十五条 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区、墓穴实行编号管理并登记造册。所有空余穴位要严格限定安葬对象,不得出售给本村以外人员,按照村申请、镇审批的流程使用,在村显著位置向全村村民公示2日。
第十六条 严禁在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墓穴集中点内出现新增墓穴、土坟硬化。
第十七条 全区范围内严禁新增散坟。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出现的新增散坟和土坟硬化,一经发现,由各涉农镇街立即拆除。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毁林建墓、祭扫导致火灾、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林业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区纪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