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4-00008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海州区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中心的通知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3〕3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海州区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中心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3〕32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海州区建立社会保险费
征缴争议处理中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区各委办局,高新区各园区办、各部门,各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妥善处理社保费征缴矛盾纠纷,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际,现就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便民高效,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现行制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支持缴费人依法参保缴费、诚信缴费,立足便民高效,“一站式”受理,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共治合力,解决征缴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有效化解征缴风险,降低维权成本,打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让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不断提升安全感、幸福感。
二、受理范围
1. 缴费人因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退费、滞纳金加收等事项与区税务局、人社局产生争议的。
2. 缴费人对重复缴费、往年欠费补缴、社保未到账问题有异议的。
3. 缴费人对区税务局、人社局提供的缴费服务不满意的。
4.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参保问题、基数问题、欠费问题产生纠纷的。
5. 用人单位及职工对区人社局等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应缴金额有异议的。
6. 缴费人对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内存在的未申报、未缴费、已缴费记录有异议的。
7. 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事项。
三、处理流程
(一)争议受理
缴费人(涉及多人的共同争议事项应推选1-2位代表) 可通过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中心”窗口、镇街(园区办、农场)便民服务中心社保(医保)或税务窗口等受理点、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医疗保障局网站、电子税务局网站、12345、12366、12333、12393等政务服务热线、江苏税务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反映的社会保险费争议问题事项,受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详细记录缴费人基本情况、来访时间、联系方式、事项所在辖区、反映主要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受理应坚持落实首问责任制,首次接待(受理)矛盾纠纷的人员须负责落实争议受理、分类、登记、流转工作,非本辖区社会保险争议应及时转交相应有管辖权的处理中心处理。
(二)分类流转
受理人员应将缴费人反映的争议事项、争议诉求进行梳理分类,分为简易事项、一般事项和重大疑难事项。简易事项由前台受理人员当场办结;一般事项交由处理中心按流程时限等要求进行处理;重大疑难事项,涉及多部门的政策性、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由区领导小组会商处理。如遇有突发性、群体性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应立即报送并提请区政府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商处理。
(三)事项办理
1. 系统原因造成缴费人无法正常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解决。
2. 缴费人对社会保险应征、未申报、未缴纳、已缴纳数据有异议及对滞纳金加收事项有争议的,由区税务局调查异议是否属实,并及时确认或予以调整。对特殊缴费、退费事项有争议的,区税务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应联合调查异议是否属实,并及时确认或予以调整。
3. 税务部门履行征缴职责无果,因企业欠费影响职工待遇享受,应在区政府主导下,协调当地街道共同会办;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确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4. 对区税务局提供的征缴服务不满意的,由区税务局依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
5. 其他事项由区税务局、人社局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处理,必要时提请区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四、部门职责
区税务局、人社局、信访局、财政局等部门要主动对接、加强协作,做好辖区内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区税务局: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欠费争议处理工作。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下沉事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业务核定等争议处理工作,协助相关险种争议处理工作。
区信访局:主要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区税务局、人社局处理社会保险费待遇享受、欠费处理等信访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协助社会保险欠费争议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成员单位和街道开展工作,区级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税务局、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税务局、人社局、信访局、财政局及各镇街(园区办、农场)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街道(园区办、农场)要依托便民服务中心、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助处置辖区内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
二是强化协调配合。区税务局、人社局要依托区政务服务中心派驻窗口统一设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中心”,对反映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区税务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职能,加大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力度,加强工作协调。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有序推进区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纵向条线对接,同时做好对属地的业务指导。
三是严格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区各相关部门和街道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考核。因责任履行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出现工作失误引发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