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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915/2023-00047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调整海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促进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文 号 海政办发〔2023〕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调整海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促进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23-03-13 11:56 阅读次数:

海政办发20236

 

 

关于调整海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健康促进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工作网络,全面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有力推进海州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迈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对海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促进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 主 任: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田亚辉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研究室主任、外事办主任

          李    洪门街道党工委政法委员(政府办借用),高新区综合办公室副主任(挂职)

          霍永强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区社科联主席

              区委区级机关工委书记

          李明军  区发改局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区教育局局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黄文传  区科技局局长,高新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局长

          吕芳芳  区工信局局长

          林春娟  区民政局局长

          张正文  区财政局局长,国资办主任

          董志红  区人社局局长

          王志钰  区住建局局长、人防办主任、地震局局长

              区城管局局长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蒋德恩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水利局局长、乡村振兴局局长,区委农办主任

              区商务局局长

             区文体旅游局局长,文物局局长

              区卫健委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陈洪海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贤斌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知识产权局局长

              区统计局局长

          何洪壮  区总工会党组书记

              团区委书记

          陈金芳  区妇联主席

              区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副会长

              区供销总社理事会主任

              区政府办副主任(正科),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沈加城  海州公安分局政委

          柏龙均  高新公安分局政委

          朱燕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局长

          董立文  海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浦南镇镇长

          王昌杰  新坝镇党委书记

          陈一新  锦屏镇镇长

          沈剑峰  板浦镇镇长

              新浦街道办事处主任

              浦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路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俊红  新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新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滕军长  新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伏莹莹  宁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玉昌  朐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洪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兴鲁  海州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蓓蕾  幸福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花果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南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彦君  郁洲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新区海州工业园党委书记、管理办公室主任

          茆龙海  高新区新浦工业园党委书记、管理办公室主任

          陈怀忠  高新区宋跳工业园党委书记、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建波  岗埠农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祖兵  云台农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促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卫健委,杜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海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健康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建设工作,根据《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海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促进委员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现结合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我区实际,将我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把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素质提升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镇村、行业、社区和单位)活动规划,将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工作成效作为创建精神文明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健康教育、控烟等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宣传工作。

区级机关工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机关日常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工作,监督和指导区级机关及所属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健康运动等工作;在各级机关中开展健康单位、无烟党政机关等建设活动,提高广大公务员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水平;协调区级机关及所属单位参加当地开展的社会卫生综合整治和健康海州建设活动。

区发改局:将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

区教育局: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学会可以受益终身的两项运动技能,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指导学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督促各类学校做好控烟、病媒生物防制、环境卫生、健康促进学校创建等工作。

区科技局:将与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工作关的科研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落实到年度科技工作计划中;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应用技术和标准的研究、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对全区爱国卫生工作和健康海州建设的支撑作用。

区工信局:落实工信条线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实施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药械调试。协助相关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食堂、食品生产销售、厕所、宿舍卫生管理及单位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病媒生物防制、控烟、健康企业建设等工作。

区民政局: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研究制订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工作政策,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宣传,组织利于提高群众健康的志愿者活动和义务劳动。指导社会福利性行业的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区人社局:监督执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岗前健康教育和培训的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城乡区域供水、城乡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建工部门指导建筑工地做好围场作业、文明施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组织、指导、督查下属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工作;加大公共绿地建设,做好管辖公园、广场的卫生管理和健康元素融入,使健康元素融入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小区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小区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建设。加强对物业、准物业管理小区卫生保洁日常考评,落实卫生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垃圾箱、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的消毒杀虫、灭鼠工作,效控制四害密度;协调、监督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居民小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监督指导所审批的户外宣传载体加强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的公益宣传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车站、码头、港口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控烟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铁路沿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协助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交通管制工作。监督指导交通工具和交通沿线的宣传载体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公益宣传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畜禽粪便和养殖业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安全利用;把好农村新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关;与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农田灭鼠工作。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基地建设,完善农副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切实保障农副产品的安全;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城乡水资源和水功能区管理与保护;组织和指导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预防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和传播。

区商务局:督促商场、超市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单位创建工作,加强商场、超市内部卫生管理。

区文体旅游局:协助政府宣传、督促卫生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健康海州工作和执行关卫生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文化、娱乐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工作。制定旅游行业公共卫生管理要求,协助关部门加强旅游单位公共卫生和防病管理;加强对全区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单位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健康海州宣传和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

区卫健委:贯彻实施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先进典型的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海州活动;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抓好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做好社区卫生保健规划的贯彻实施,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抓好卫生城(镇、村)、健康城(镇、村)、健康单位创建等工作;与建设、水利、农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全区农村改厕、饮水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健康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预案,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及各类传染病的发生、蔓延;解决好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具体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指导企业有毒有害岗位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把好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监督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卫生基础设施的完善,参与卫生创建活动和健康海州建设。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创建健康单位工作。加强对影响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区统计局:负责为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方案制定提供基础数据。牵头并督促各地根据需要开展城乡居民对卫生创建和健康海州满意度调查工作。

海州公安分局、高新公安分局:指导、督促全区公安机关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开展调查;严肃查处阻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清理城区违章养犬,加强交通噪声的管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组织做好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的管理。

海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全区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把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考核的内容;协调、督促下属企业效开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控烟等工作。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动员组织全区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妇女和志愿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和单位爱国卫生活动和健康海州建设,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组织、参与爱国卫生和防病宣传,组织利于提高群众健康的义务劳动。督促指导健康促进企业、健康家庭的创建工作。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办、农场:建立健全爱卫会(健促会)组织,积极开展各项爱国卫生和健康海州工作,以及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活动。加强环境与卫生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组织、协调辖区各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步骤地治理辖区及各单位内外环境,保证公共场所卫生清洁,有计划开展健康海州建设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贯彻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各项法规和制度;加强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市民文明卫生意识;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国家卫生城镇和健康城市长效管理的各项活动,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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