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3-00053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3〕15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关于印发海州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3〕15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区各办局,高新区各园区办,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已经区十九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
为加快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宜居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破解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江苏省“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9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工信产业〔2022〕548号)《关于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传〔2022〕94号)《连云港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连新汽办〔202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原则,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3年底,新(改)建新能源充电场站10个,新增新能源充电车位400个、小区充电设施2000个;到2025年底,全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场站达到100个以上,充电设施总数达到1万个以上,构建形成城区10分钟充电圈,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不断完善充电网络规划布局。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等衔接,推动《连云港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落实,确保充电设施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资源局海州分局、市资源局高新分局,高新区科经局、规建局,各镇街、园区、农场。以下均需各镇街、园区、农场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不少于总停车位10%建设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新能源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宾馆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试点建设部分800V高压超充充电设施。在城区范围内新建30个经营性充电场站,逐渐形成以城区核心区域为重点的10分钟公共充电服务圈。(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卫健委,市资源局海州分局、市资源局高新分局,高新区规建局)
(三)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预留安装条件100%,到2025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共机构按照总停车位20%配建充电设施,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公共机构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和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财政局(国资办),高新区综合办、财政局)
(四)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出租、城市管理、环卫、物流、邮政快递、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合作,原则上要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海州公安分局、市资源局海州分局、海州邮政管理局,高新公安分局、市资源局高新分局,高新区科经局、综合执法局)
(五)规范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停车位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2〕53号)要求,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建设配电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在内的配套供电设施,表后桥架及线缆敷设至每一停车位。低压电缆分支箱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地下层,并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应按照不低于车位总数10%比例完成充电设施配建,并于居住区整体配电工程验收前,同步完成充电设施的装表接电。鼓励居民采用有序充电设施作为自用充电设施。有序充电设施应具备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的功能,实现错峰智慧充电。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资源局海州分局、市资源局高新分局,高新区科经局、规建局、安监局)
(六)积极推进现有居住区(含老旧小区、无物管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建设。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按照不低于车位总数10%预留配备有新能源充电设施的车位。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入小区建设充电设施,开展有序充电服务。加大对《连云港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率。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居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委员会授权,优化配置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强化物业企业管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实施办法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到2025年,老旧小区新能源充电设施车位占比力争达到20%。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总量达到9000个以上。(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资源局海州分局、市资源局高新分局,高新区科经局、规建局、安监局)
(七)协调做好电力接入和安装施工。供电企业应当将充电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供电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居住社区管理单位要配合供电企业开展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调研,配合制定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电力接入规划方案并在小区进行公示;同时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现场勘察,为充电设施安装施工提供必要协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住建局,市资源局海州分局、市资源局高新分局,高新区科经局、规建局)
(八)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将属于用户资产的充电设施视为用户自有用电设备,相关部门根据行业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个人自用充电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应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配合市相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形式,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责令整改。(责任单位: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支持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新能源汽车相关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加强相应工作经费保障,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短板”、配套服务、安全运营等环节,不断加快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科经局、财政局)
(二)纳入运营监管平台。积极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本地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数据纳入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监督管理平台管理。强化安全运营监督管控,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运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科经局、安监局)
(三)简化建设审批程序。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充电设施实行简化审批手续。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须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供电企业办理充电设施供电审批手续时,优化、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住建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市资源局海州分局、市资源局高新分局,高新区科经局、规建局、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协调沟通,强化对各地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制定具体任务、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机制和落实情况的反馈制度,精心组织实施。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重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氛围。
附件: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局、高新区科经局。牵头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的充电配套设施建设,协调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价格制定落实等工作。协调供电公司实施充电设施相关审批、规划和建设。
(二)区工信局、高新区科经局。统筹推进全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企业接入省市运行平台,推动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配合区财政局落实国家和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政策。
(三)区财政局(国资办)、高新区财政局。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工作。
(四)区住建局、高新区规建局。负责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和配套建设支持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和配合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五)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列入区交通总体规划,加强公路沿线充电设施建设,提高充电服务场地保障能力。负责“港云充”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
(六)区商务局。鼓励商场、酒店等商贸批发场所充电设施建设,负责组织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活动,扩大新能源汽车销量。
(七)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电动汽车下乡创造条件。
(八)区教育局、文体旅游局、卫健委。推动学校、文化、体育、旅游、医院等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九)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综合监督,督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单位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
(十)区城管局、海州邮政管理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支持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负责推动所属行业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十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高新区综合办。负责推动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市资源局海州分局、市资源局高新分局。负责新建充电站用地审批、新建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和充电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在规划审批等方面建立简化的程序;对经论证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将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安排土地供应。
(十三)海州公安分局、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公安分局、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做好居民充电桩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做好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电动汽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各镇街、园区、农场。统筹协调本辖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