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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915/2024-00142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海政办发〔2024〕2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24-07-10 10:15 阅读次数:

海政办发〔202428 


关于印发《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人员招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属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九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0

 

 

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推动国有企业人员招聘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企业监管的实施意见》(海委办发2022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 企业招聘工作人员,除按国家政策安置的人员外,一般人员采取公开考试录用方式进行招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录用的方式进行招聘。

(一)中央、省、市、县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和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察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人才战略发展规划,企业员工人数要与生产规模、经营效益相匹配;深化员工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内部薪酬制度改革,探索实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严肃预算执行;建立能进能出的内控管理制度,岗位、员额设置要科学合理。

第六条 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企业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录用工作由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区属国企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八条 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总量控制,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招聘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第九条 企业员工年度招聘计划审批程序:

    1)企业根据用人需要提出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专业所需资格条件等内容;年度招聘计划应包含公开考试录用人员和考察录用人员。其中,考察录用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招聘计划的30%

    2)招聘计划经企业党委会研究核准后报区国资办审核。

    3)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另行申报。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条  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2)招聘对象、范围和人数;

3)招聘的方法、程序;

4)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企业考试录用人员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方案;

2)报区国资办、区人社局审核;

3)发布招聘信息;

4)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5)考试、考察;

6)体检;

7)政审;

8)根据考试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9)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企业录用应届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可采用校园招聘形式进行,招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校园招聘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考察录用人员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党委研究提出拟录用岗位及人选;

2)报区国资办审核;

3)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区国资办、用人单位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共同组成考察小组对拟考察录用人选考察;

4)报区政府备案;

5)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应于招聘工作结束后向国资办备案招录情况并及时公示招聘结果。

第四章  聘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新进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按照法定流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购销等重要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员工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和违反招聘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区人社局、区国资办加强对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企业人员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国企人员招聘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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