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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915/2024-00141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海政办发〔2024〕2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24-07-10 10:12 阅读次数:

海政办发〔202427 


关于印发《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属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九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0

 

 

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文件精神,结合海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区政府授权海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区国资办列名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第四条  企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一)成立(包含子公司)、合并、分立;

(二)改制;

(三)上市;

(四)解散、申请破产;

(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企业员工招聘计划;

(七)转让国有资产,致使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地位;

(八)发行债券;

(九)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及其使用计划;

(十)境外投资(包含台湾、港澳地区);

(十一)企业单项投资额或分期累计计划投资额,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25%的重大项目投资;

(十二)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在100亿元(含)以上的、或者在100亿元以下至50亿元(含)以上的、或者在50亿元以下的,该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单项投资额分别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十三)区政府要求应当报经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每月末企业需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对外投资事项;

(二)融资事项;

(三)借出款项;

(四)单笔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事项;

(五)列入区重点项目的资金支付事项;

(六)子公司的登记、变更、注销事项;

(七)区政府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需报区国资办审批:

(一)不涉及控股权的国有资产或重大财产转让;

(二)与本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拥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方交易;

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拥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等。

(三)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公司除外);

(四)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总经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水平,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方案;

(六)应当报区国资办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区国资办核准:

(一)企业登记事项、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如法人变更、章程修订、主营业务调整等);

(二)不良资产的核销;

(三)应当报区国资办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需报区国资办备案:

(一)由企业党委任命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中层;

(二)企业重要子公司重大股权、产权变动;

(三)发起或参与设立基金;

(四)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五)资产评估,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资产转让,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的资产评估;

(六)利润分配方案;

(七)企业职工董事的变动;

(八)年度对外捐赠、赞助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九)应当报区国资办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企业申报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依法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其中,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供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区国资办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企业一次性予以补齐。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一)区国资办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批复或转报区政府。

(二)区国资办自收到核准事项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三种情形:1.通过。2.提示,即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要求企业进行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3.否决。

(三)区国资办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区国资办除对备案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区国资办对企业上报的核准、备案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全区国有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合理性审核是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对其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实施管理,企业需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事项要同步报备区政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政府办2019年印发的《海州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9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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