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4-00140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4〕26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关于印发《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4〕26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属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十九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区国资办列名监管的全资及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区国资办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依法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及其他重大收入分配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区国资办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企业按照收入分配的政策要求,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合理作出预算安排。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区国资办负责审批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规范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落实预算执行及内部监督责任。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数为基础,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以及上年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情况,确定增长系数,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数=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数×(1+增长系数)
第十条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下降)幅度原则应与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下降)幅度相对应,同时兼顾人工成本产出率对标情况,增幅不超过上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降幅不超过20%。
第十一条 主业处于非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增长系数与有关指标的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一般设置为三档)对应不同的预算水平。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增长系数原则上按上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的0.8-1.0倍确定;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增长系数按上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的0.6-0.8倍确定;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增长系数原则按不高于上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的0.5倍确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亏损企业完成减亏目标任务的视同完成),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因政策性安置、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审核认定后,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每年年初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区国资办审核。区国资办审核通过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区国资办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企业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经合理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区国资办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在上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时,还需同时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区国资办组织清算。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强化工资总额预算责任主体落实,持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符合工资总额政策的前提下,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相关子企业探索实行更加灵活、具有竞争优势的工资总额决定和增长机制。
第十九条 企业应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导向的薪酬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宽带薪酬”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向团队核心、专技骨干等关键岗位以及生产一线岗位倾斜,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对业绩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二级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中层正职岗位可按略低于企业副职基本薪酬水平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招聘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可以探索市场化薪酬,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薪酬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将工资总额划分为基本性和绩效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基本性工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60%,具体的比重由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后报区国资办备案。绩效性工资应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可以采取按月(或按季)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和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后,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福利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取消不合规的福利性项目。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区国资办通过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专项检查,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超提超发工资、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及违规列支工资行为的,责令企业自行整改、清退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超发额在应发工资总额10%以内的,扣罚企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的10%;超发额超过应发工资总额10%以上的,按超发额实际比例扣罚企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内控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州区区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6〕1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负责人是指海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代表海州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由区国资办审批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挂钩。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四)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企业正职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海州区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4-1.8倍确定,企业副职按正职的0.8倍确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领导人员岗位分工、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区国资办适时提出基本年薪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所在企业年度目标考核等次系数乘以岗位系数。年度目标考核等次系数按区委区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其中第一等次为1.0,第二等次为0.85,第三等次为0.75。企业正职岗位系数为1.0-1.2,副职岗位系数为0.9-1.1,具体由区国资办按年度报区政府核定。
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规模因素确定,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1-1.2,其他企业为0.9-1.1,具体由区国资办按年度报区政府核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基本年薪总额+任期内绩效年薪总额)×30%。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薪酬支付及福利待遇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发放。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兑现。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任期结束次年一次性支付办法。企业任期一般为3年,如实际任期小于3年,过渡期或者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安排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原企业,且应办理工资转移手续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之外领取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区国资办根据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第二十三条 区国资办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纳入区国资办年度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范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等作为企务公开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采用市场化方式聘用职业经理人的,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和水平,报区国资办备案。企业应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