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3-00220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公布海州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3〕2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公布海州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公布海州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2022年10月28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海州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36号),公布《海州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连云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37号)要求,对照2023年版国家清单、省、市清单,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海州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海州区十九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区文体旅游局主管、实施;将区文体旅游局主管、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排污许可”实施机关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2023年版海州区清单中删去该事项。
三、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取消海州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因地理区位、自然禀赋原因删去该事项。
四、根据机构设置和改革情况,国家清单中中央主管部门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清单中主管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省卫生健康委,市清单中主管部门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市卫生健康委,在编列区清单时进行对应调整,由区卫健委(区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区卫健委。
五、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由区农业农村局主管、实施。
六、区住建局“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无权限;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无权限;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无权限;海州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无权限,删去。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结合简政放权改革等工作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全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海州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审管联动,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附件:海州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