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4-00129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3+2”监管机制深化社会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4〕19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3+2”监管机制深化社会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海政办发〔2024〕19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3+2”监管机制深化
社会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区各办局,高新区各园区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社会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着力解决社会单位(场所)监管职责边界不清、失控漏管、多头检查等问题,切实推动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经济发展和消防安全,根据“防住重特大、盯着小而险、紧跟新情况、消除空白点”的防控思路,按照“政府领导、分级监管、部门主管、属地兜底”的原则,压实各级各地消防安全责任,发挥履职合力,及时防范化解各类消防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认真梳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海州区实际,建立健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工作站)三级消防监管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属地两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着力构建完善的社会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格局。
三、职责分工
(一)社会单位(场所)三级监管主体
1.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规程》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公通〔2024〕5号)等规定,确定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含符合界定标准的一般单位)(附件1),负责对全区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含符合界定标准的一般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确定发布),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单位消防档案、灭火及疏散预案,定期督促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2.公安派出所:依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规程》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公通〔2024〕5号)等规定,确定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2)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单位(附件3),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列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和宣传教育;在列管重点单位张贴“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示;对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时,移送镇街或消防救援机构。
3.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工作站):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与救援工作的意见》(海委办发〔2021〕56号)和区安委办、区委编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海安办〔2023〕102号),依据《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应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的通知》(苏安办〔2024〕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连政办传〔2024〕26号),负责对辖区内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列入监管范围外的社会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九小场所”界定标准见附件4),在“九小场所”张贴《消防安全标识牌》;督促指导“九小场所”配备消防安全员,组织开展“五会”“六必须”“七严禁”有关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及时将场所数据采集情况、日常检查情况录入工作平台;认真做好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工作,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及时书面移送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二)社会单位(场所)两类管理责任
1.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班子成员消防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及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行业部门消防技术服务站,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将行业内单位特别是偏远地区、城乡结合部的行业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分类建立底册,并按要求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监管单位底册,提升监管效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指导单位(场所)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积极督促单位(场所)整改。强化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班子成员消防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和所辖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及其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领导和支持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工作站)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发现的问题;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范围;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属地、各部门(单位)要将“3+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监管机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全面压实各方责任,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加强统筹、落实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切实提升全区消防工作水平。
(二)加强衔接联动。各属地、各部门(单位)要发挥工作优势,发动群防群治,加强日常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积极采取措施跟踪督促整改。要制定科学的业务培训方案,加大培训指导力度,着力提升监管人员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隐患的能力。
(三)适时动态调整。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工作站)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调整明确各自监管的社会单位(场所)。消防救援机构每年12月份,通过社交媒体发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通知,发动社会单位对照分级界定标准,自主开展申报;各镇街要发动公安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工作站)对照分级界定标准,深入细致的开展重点单位(场所)摸排工作,对属于各自监管范围的单位(场所),纳入日常监管,对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监管的,于次年1月15日前汇总上报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大队对单位自主申报及各镇街排查上报的单位(场所)进行梳理确认,对属于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属于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移交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管。日常工作排查检查中发现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场所),统一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工作站)扎口汇总,按照分级标准,7个工作日内上报消防救援机构、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纳入属地日常监管范围,对不存在或已关停的“僵尸单位”,及时予以注销、删除,确保监管单位信息及时、准确。区消安办原则上每年1月份印发一次社会单位监管名录。
(四)强化跟踪问效。区消安委要不断加强对“3+2”社会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机制的检查指导和工作督导,加强考核评估、情况通报,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答释疑,调整规范;对执行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及时通报、督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亡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意见与最新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连云港高新区、岗埠农场、云台农场的社会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可参照执行。
附件:1.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含符合界定标准的一般单位)评定标准
2.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4.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工作站)监督检查范围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含符合界定
标准的一般单位)评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8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就餐位在5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在200台以上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体(SPA)、推拿按摩、健身会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洗浴部分面积不计算);
(八)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100张以上的及夜间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区)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市级以上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县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一、二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生产厂房
(一)生产车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洁净厂房、电子厂房;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丙类厂房。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总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除本条(三)、(四)、(五)项外的总储存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
(七)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三)市(地)级以上的报社;
(四)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50吨以上的单位;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运输单位;
(七)具有经营性质的车位在100辆以上的汽车库和车位在200辆以上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20辆以上的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
(八)重要的旅游风景点(4A以上);
(九)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附件2
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评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商场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超市);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8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就餐位在300座以上500座以下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场所;
(四)机位在100台至200台的网吧;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体(SPA)、推拿按摩、健身会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洗浴部分面积不计算)。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医院;
(二)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学校;
(三)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夜间住宿)。
三、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四、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市级以下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
五、三级和三级以下的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六、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
七、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八、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科研单位
九、除《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外的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丙类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
(二)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三)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0吨以上至50吨以下的单位;
(四)具有经营性质的车位在50辆以上100辆以下的汽车库和车位在100辆以上200辆以下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上20辆以下的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
(五)重要的旅游风景点(AAA)。
附件3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设在地下建筑内的除外)
(一)建筑面积在100至1000平方米(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5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四)就餐位在30至300座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含本数)至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100台以下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公机构及供电、邮政、通信单位
四、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六、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
八、省级以下及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研单位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总储量在100至1万吨的粮库;
(二)总储量在50至500吨的棉库;
(三)总储量在1000至1万立方米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50至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00万至1亿元的企业;
(二)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三)市(地)级以下的报社;
(四)乡镇(街道)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至10吨的单位;
(六)车位在10至50辆的汽车库和车位在30至100辆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下的汽车修理厂。
十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附件4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工作站)
监督检查范围
一、小商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
二、小市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市场。
三、小餐饮:就餐位在30座以下(含本数)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餐饮场所。
四、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五、小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00万以下(含本数)的企业。
六、小易燃易爆单位: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吨以下的单位。
七、小汽车库停车场:车位在10辆以下的汽车库和车位在30辆以下的停车场。
八、小仓储场所
(一)总储量在100吨以下(含本数)的粮库;
(二)总储量在50吨以下(含本数)的棉库;
(三)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九、快递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快递场所。
十、其他:除上述场所外,其他不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内的“九小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