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5/2021-00146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1〕10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10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岗埠农场、云台农场,高新区综合办公室,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州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海州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旧改〔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是指包括中央及省市区补助资金、政府债券、银行贷款资金及配比资本金,其中银行贷款资金及配比资本金由瀛洲集团(下属子公司连云港瀛洲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洲城市发展公司)筹措。所有用于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一纳入专项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2000年底前建成的公用设施落后、破损严重、使用功能不全、环境较差、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居住小区或者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住宅小区,其认定标准应符合《海州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遵循“主体负责、统筹安排、客观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瀛洲集团负责银行贷款资金及配比资本金筹措,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申请各级政府性补助资金及政府债券。瀛洲集团下属瀛洲城市发展公司在贷款银行开设资金专户、建立专账,实行封闭式运行。
第五条 中央及省市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镇街作为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类型、资金用途、实施进度,填报资金支付审批表,报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审核,经区领导小组同意后支付。
第七条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区财政局、瀛洲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计划,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各镇街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专款专户,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九条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科学设定考核目标,把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资金下达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瀛洲城市发展公司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应符合贷款银行资金支付要求,准备相关支付材料,及时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相关收款单位。
第十一条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后,小区内物业管理、停车管理等运营收入归瀛洲城市发展公司所有,用于偿付银行贷款。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小区改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物业、在新小区内改扩建增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告位、停车库(位、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自动售货机、直饮水机、便民服务点等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营性设施收入,以及其他可用于改造的资金。
第十二条瀛洲城市发展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应预存可保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个季度利息的资金。如项目还款资金在正常还本付息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要及时协调解决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镇街、瀛洲城市发展公司应积极配合贷款银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等方面的监督,对违规挪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问题,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州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