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3-00243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耕地流出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3〕26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耕地流出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3〕26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耕地流出整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岗埠农场、云台农场,高新区各园区办,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耕地流出整改工作有关要求,《海州区耕地流出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耕地流出整改工作方案
根据202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数据,海州区新增耕地面积792亩,年内流出耕地3855亩,净减少3063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全区耕地减少趋势,做好耕地流出问题整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整改工作方案。
一、整改范围
海州区各镇街、农场和工业园耕地流入流出统计表
| 单位 | 耕地流入面积 | 耕地流出面积 | 净减少耕地面积 | 合法 | 需要整改面积 | |
| 占用一般耕地面积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
浦 南 镇 |
195 |
1313 |
1118 |
159 |
857 |
297 |
云台农场 |
107 |
553 |
446 |
471 |
82 |
|
新 坝 镇 |
51 |
347 |
296 |
0 |
96 |
251 |
花果山街道 |
0 |
260 |
260 |
254 |
6 |
|
宁海街道 |
48 |
212 |
164 |
43 |
156 |
13 |
锦 屏 镇 |
205 |
177 |
-28 |
64 |
74 |
39 |
| 单位 | 耕地流入面积 | 耕地流出面积 | 净减少耕地面积 | 合法 | 需要整改面积 | |
| 占用一般耕地面积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
板 浦 镇 |
101 |
156 |
55 |
41 |
62 |
53 |
海州城区 |
5 |
75 |
70 |
3 |
72 |
|
朐阳街道 |
3 |
69 |
66 |
68 |
1 |
|
岗埠农场 |
48 |
62 |
14 |
40 |
19 |
3 |
城 区 |
2 |
19 |
17 |
0 |
19 |
|
洪门街道 |
4 |
8 |
4 |
0 |
8 |
|
海州工业园 |
0 |
311 |
311 |
290 |
21 |
|
新浦工业园 |
17 |
77 |
60 |
1 |
9 |
67 |
南城街道 |
6 |
3 |
3 |
1 |
2 |
|
新浦城区 |
0 |
213 |
213 |
174 |
39 |
|
合 计 |
792 |
3855 |
3063 |
1609 |
1523 |
723 |
二、整改措施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必须采取“恢复耕种条件”的方式进行整改。
2022年变更调查数据显示,相关镇街、农场和园区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情况,其中:浦南镇297亩、新坝镇251亩、锦屏镇39亩、板浦镇53亩、宁海街道13亩、岗埠农场3亩、新浦工业园67亩。
整改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对于2021年9月1日后发生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未及时整改到位的进行立案查处,市资源局海州分局和高新分局将按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顶格5倍进行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为2.8万/亩),并督促整改恢复为耕地;对于2021年9月1日前发生的图斑,各镇街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进行整改,恢复耕种条件。
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高新区分局
责任主体:浦南镇、新坝镇、锦屏镇、板浦镇、宁海街道、岗埠农场、新浦工业园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2.占用一般耕地的图斑可以采取“恢复耕种条件”或“进出平衡”的方式进行整改。
2022年变更调查数据显示,相关镇街、农场和园区存在占用一般耕地,破坏耕地耕作层情况,其中:浦南镇857亩、新坝镇96亩、锦屏镇74亩、板浦镇62亩、宁海街道156亩、朐阳街道1亩、洪门街道8亩、花果山街道6亩、南城街道2亩、海州城区72亩、岗埠农场19亩、云台农场82亩、城区19亩、海州工业园21亩、新浦工业园9亩和新浦城区39亩。
整改措施:经调查,可恢复的一般耕地,镇街应组织恢复耕种条件;确实不能恢复的一般耕地,各镇街可以通过整理“转进地块”形成“进出平衡”指标完成整改;对不愿意做“进出平衡”项目或不具备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安排后备资源丰富的镇街代做,责任镇街按4万/亩进行购买,资金不足的直接扣除相应的“永久基本农田代保资金”。
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高新区分局
责任主体:浦南镇、新坝镇、锦屏镇、板浦镇、宁海街道、朐阳街道、洪门街道、花果山街道、南城街道、岗埠农场、云台农场、海州工业园、新浦工业园。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2023年8月31日前,各相关镇街、农场、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召开整改工作部署会,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协同推进整改工作。按照本整改方案要求,逐类问题逐宗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
2.集中整改。各相关镇街、农场、园区要对照问题清单,按照整改方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强力推进整改实施,确保整改效果。并将结果及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汇总,自然资源部门做好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对接举证和动态销号工作。2023年9月底前,面积整改率应达80%。
3.区级自验。2023年11月30日前,各相关镇街、农场、园区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并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报送整改工作自查验收报告,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整改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高效推动抓整改。本次耕地流出整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镇街、农场、园区要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各相关镇街、农场、园区是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照问题清单,逐项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整改措施,逐宗对账销号,推动整改落实。市资源局海州分局、高新区分局定期调度督察整改工作进展,加大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力度,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及时将整改进展情况通报区政府,并抄送党政负责同志。
2.强化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抓整改。各相关镇街、农场、园区要全面开展耕地流出问题彻底排查,不留死角,保持耕地流出问题严肃查处的高压态势,认真核查各类情形问题,建立统一整改台账,分类精准施策,限时整改销号。对耕地流向林地、园地、草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能立行立改的,坚决一次整改到位;对一般耕地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确实难以恢复的,可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从其他农用地恢复耕种的方式补足;对未经依法审批(未办理农转用手续)耕地流向建设用地的,符合规划的依法组织报批,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整改复耕。
3.强化源头治理,建立机制抓管控。坚持抓早抓小、标本兼治的原则,从源头治理入手,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农场建立巡查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天上查、探头照、地上巡”等手段多管齐下,全方位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强化耕地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及时高效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持续宣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加大对乱占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查处力度,并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引导广大群众严格保护耕地、自觉抵制乱占耕地行为。
4.强化督导考核,完善制度抓整治。建立完善耕地“进出平衡”制度,严肃执法问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一票否决、终身追责的考核要求,对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落实不到位的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严重的,要予以追究问责。未完成整改任务的镇街,在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考核中,将按照村(居)不予补偿并取消评优资格。
附件:海州区耕地流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海州区耕地流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伟哲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齐华兵 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
蒋田田 浦南镇党委政法委员(政府办借用)
朱燕昌 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局长
李入洋 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局长
蒋德恩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水利局局长、乡村振兴局局长,区委农办主任
张正文 区财政局局长,国资办主任
董立文 海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朱 冲 浦南镇党委书记
王昌杰 新坝镇党委书记
姜海燕 锦屏镇党委书记
黄 勇 板浦镇党委书记
徐维铮 朐阳街道党工委书记
陈 云 洪门街道党工委书记
孙 星 宁海街道党工委书记
夏 雷 花果山街道党工委书记
周 健 南城街道党工委书记
单新文 新浦街道党工委书记
程 勇 浦西街道党工委书记
茆龙海 高新区新浦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
赵 明 高新区海州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玉珍 江苏省岗埠农场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钱海祥 江苏省云台农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由朱燕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