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9-00063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19〕37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37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岗埠农场,区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十八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海州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区级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及褒扬资金(以下简称双拥褒扬资金)的积极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区关于退役军人优抚安置一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一)总量控制,分类安排
双拥褒扬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在预算总量控制额度内,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实行统一预算,分类安排。
(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双拥褒扬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慰问部队和优抚对象,双拥创建,烈士褒扬,解决驻区部队、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特殊困难,以及为做双拥工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支出。
(三)突出重点,把握导向
以解决退役军人特殊困难为重点,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使用,杜绝随意性。
第二章 双拥资金使用内容
第三条支持部队建设。
春节、八一等节日期间慰问驻区部队以及临时外训分队。
第四条慰问重点优抚对象。
按“大走访”的要求,慰问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等。
第五条双拥模范城(区)创建。
双拥创建中建设双拥路、双拥长廊、双拥广场、双拥公园、双拥一条街等项目。
第六条烈士褒扬。
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维护,开展烈士纪念宣传活动,散葬烈士保护,烈士陵园工作人员差额补贴。
第七条解决军人军属及退役军人家庭特殊困难。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双拥资金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扎口管理。
第九条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在项目使用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追回拨付资金,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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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