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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9-5/2019-00063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标 题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海政办发〔2019〕3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19-06-10 17:50 阅读次数:

海政办发〔2019〕37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岗埠农场,区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十八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1


海州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区级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及褒扬资金(以下简称双拥褒扬资金)的积极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区关于退役军人优抚安置一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一)总量控制,分类安排

双拥褒扬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在预算总量控制额度内,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实行统一预算,分类安排。

(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双拥褒扬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慰问部队和优抚对象,双拥创建,烈士褒扬,解决驻区部队、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特殊困难,以及为做双拥工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支出。

(三)突出重点,把握导向

以解决退役军人特殊困难为重点,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使用,杜绝随意性。

第二章 双拥资金使用内容

第三条支持部队建设。

春节、八一等节日期间慰问驻区部队以及临时外训分队。

第四条慰问重点优抚对象。

按“大走访”的要求,慰问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等。

第五条双拥模范城(区)创建。

双拥创建中建设双拥路、双拥长廊、双拥广场、双拥公园、双拥一条街等项目。

第六条烈士褒扬。

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维护,开展烈士纪念宣传活动,散葬烈士保护,烈士陵园工作人员差额补贴。

第七条解决军人军属及退役军人家庭特殊困难。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双拥资金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扎口管理。

第九条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在项目使用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追回拨付资金,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三年。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


解读链接:《海州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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