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4-00027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制度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4〕1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制度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4〕1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已经区十九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建成项目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苏农建〔2019〕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按设计功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签订移交和管护协议,组织实施、协调、
检查、监督建后管护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村范围内承包土地经营权未流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七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为建后管护主体,负责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监督,服从防汛抗旱工作调度。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八条 具体建后管护主体和职责
(一)受益范围已明确归属农户自用的项目工程(如进地管、入户管、配套设施设备等),按照“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自己负责管护。
(二)受益范围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如村路、村路过路涵、田间道路、生产路、排灌沟渠、机井、桥涵闸及配套设施设备等),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专人管护。
(三)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田间道路、生产路等以及项目区的标示牌、宣传牌、标识等由镇街有关部门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四)农田防护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镇街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五)输配电工程由各镇街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征求受益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各镇街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年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年修是每年进行的、对日常养护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章 管护范围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向建后管护主体进行移交,并办理管护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范围
(一)已建成的耕地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1.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主要包括水源工程、首部枢纽、输配水(管)网、田间工程及水肥一体化等工程设施。其中水源工程包括泵站及附属设施以及配套的水利机械设备和管道等,首部枢纽工程包括水泵、过滤器、施肥罐、流量计、闸阀等设备;输配水(管)网工程包括输配水各类管材、管件、给水闸阀、排水闸阀及减压阀、排气阀等;田间工程包括配水管、滴灌带、喷头、竖管和各类阀门井等。
2.其他高标准农田设施。主要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构)筑物等。其中水源工程包括泵站及附属设施,塘坝、蓄水池、水窖、机井以及配套的水利机械设备和管道等;输配水工程包括引水渠道、输配水渠道、低压输水管道及配套的渡槽、桥涵、节制闸分水闸等建(构)筑物以及控制阀门设备等;排水工程包括排水渠道、排水管道以及配套桥涵节制闸、分水闸等建(构)筑物;渠系建(构)筑物包括取水、分水、泄水、退水的各类水闸、跌水、量水设施等。
(三)输配电工程设施。输电线路、变配电、电气设备、弱电等工程设施。
(四)道路、农田防护工程设施。田间道路、生产路等;农田防护林等。
第十二条 管护应达到灌排、输配电工程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安全,道路畅通,农田防护林成活率90%以上的目标。
第四章 管护程序与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建后管护的程序包括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签订管护协议、加强专项检查等。
(一)制定管护方案。管护方案包括管护目的、原则、依据、主要内容、组织形式、管护主体的选择、资金的落实、管护的要求等。
(二)确定管护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前,确定项目建后管护主体。
(三)落实管护资金。项目后期管护的资金渠道包括地方政府财政列支、管护企业自筹、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等方式。
(四)签订管护协议。项目建设单位与建后管护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协议中需说明管护内容和范围、管护资金渠道、管护时间、管护责任和义务等。
(五)专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专门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设备的专项检查和建后管护资金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各项目镇街应建立工程管护应急组织,在发生严重意外汛情和意外事件时,应立即报告项目当地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局,以求得到援助和指导,同时应组织全体抢险人员根据灾害事故情况的特点,实施有效的应急措施,争取短时间内,努力将损失、不利因素降至最小程度或消除。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不含干支渠水管单位应收缴水费)等。
第十六条 财政安排的各类管护资金,由区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共同管理。使用时,由项目管护主体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项目建后管护监管单位审核后,按用途拨付。其他管护经费可由镇街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相关管护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经费使用要实行集体决策、账目公开、用途公开等制度,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管护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工程的维护维修,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项目管护无关的其他任何开支。
第十八条 各管护主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管护主体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护资金自
筹。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定期监督检查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