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3-00241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乡村振兴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3〕20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乡村振兴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乡村振兴资金
绩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区各有关单位,高新区各园区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乡村振兴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乡村振兴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委农办〔2022〕1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省级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22〕10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委办发〔2022〕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统一计提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下达海州区的资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资金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严格落实项目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第四条 乡村振兴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乡村振兴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补齐乡村振兴短板,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三农”领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资金具体用途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方面。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乡村振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自项目落实管理责任,负责项目储备及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实施项目管理、加强资金使用,落实绩效管理和监督责任等。
第七条 乡村振兴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支出对应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科目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120804)”、“农业生产发展支出(2120814)”、“农村社会事业支出(2120815)”、“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2120816)”四个项级科目,以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支出(21211)科目。
第八条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建立并完善乡村振兴项目库,根据当年实际资金需求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同意的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编制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预算。
第九条 乡村振兴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乡村振兴资金可采取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以及在项目建成后一次性拨款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下达的资金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于当年完成支出。
区财政部门、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拨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乡村振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出现结余的,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乡村振兴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振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坚持项目申报与绩效目标制定同步、项目实施与绩效目标监控同步、项目竣工与绩效目标评价同步,建立事前有绩效目标、事中有绩效监控、事后有绩效评价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成效。
第十四条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村振兴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乡村振兴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乡村振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