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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4-00007 | 分 类 |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3〕31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23-10-30 10:40
阅读次数:
海政办发〔2023〕31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区各办局,高新区各园区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安排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3〕1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升,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和健全养老金增长机制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省定最低标准上每人每月上调14元。2023年省定最低标准每人每月208元,我区2023年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22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健全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机制。全区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金额的8%增发,计入待遇计发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参保补缴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缴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取消600元、800元补缴档次,其他补缴档次保持不变。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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