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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21-6 /2016-00246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布机构 海州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标 题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圣湖路扩宽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老新浦)
文 号 新政发〔2012〕5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圣湖路扩宽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时 效 有效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圣湖路扩宽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老新浦)

信息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8 00:00 阅读次数:

    因圣湖路扩宽建设需要,现决定对圣湖路扩宽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新浦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实施征收和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名称:圣湖路扩宽建设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圣湖路扩宽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见批准的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新浦区房屋征收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浦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并修正后90天内

  七、现场接待地点:圣湖路扩宽建设工程项目指挥部现场办公室

  八、现场联系方式:0518-86050087

  九、监督举报电话:0518-85486205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圣湖路扩宽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圣湖路扩宽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修正稿)

  为加快新海新区建设,完善城市路网,现对圣湖路扩宽工程项目涉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结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安置补偿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建设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3、苏政发〔2011〕9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4、连政规发〔2011〕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5、连政规发〔201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6、连政规发〔2011〕1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连政发〔2011〕1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二、征收范围及签约期限

  1、征收范围:花果山乡飞泉村,东至花果山北路、西至农田;南至原圣湖路、北至飞泉路。项目占地23.76亩,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该范围内共有27户居民和2个单位(详见规划红线图)。

  2、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并修正后90天。

  三、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面积和用途认定原则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土地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标明,但有异议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

  2、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先由市国土部门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以下简称航拍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在2003年航拍图上无记载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对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符合农村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过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改变房屋性质的,应当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性质、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性质、用途认定。

  5、在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由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权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超过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6、已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四、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货币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货币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由征收人按文件规定标准付给被征收人过渡费和搬家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结算,实行“征一还一,互找差价”。

  (2)产权调换为商品房安置。安置房为花果名苑小区:5号楼,高层(18层),户型为两室两厅一卫(89.74平方米)和三室两厅两卫(126.99平方米);6号楼,多层(5层),户型均为两室两厅一卫(84.16平方米);7号楼,多层(5层),户型为三室两厅两卫(135.30平方米)。楼址、户型、面积、楼层以规划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及单体平面图设计为准。安置房、安置车位价格按规划施工图设计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准。

  3、选房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4、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土地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为准,按照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5、被征收人一律自行安排过渡,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为24个月。由征收人按文件规定标准付给被征收人过渡费和搬家费。

  6、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新浦区房屋征收局报请新浦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新浦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奖励办法

  1、在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并修正后1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不足2万元的奖励2万元整;在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不足1万元的奖励1万元整;评估报告期满并修正30日之后不予奖励。

  2、凡未经批准建设、又未被城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房屋,在公告期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完成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的,按房屋结构每平方米奖励500-800元。

  六、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1、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圣湖路拓宽项目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被征收人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2、若被征收人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区房屋征收局组织、公证机关现场公证,被征收人依据法定程序投票或抽签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
    七、其他事项

  1、征收实施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造成不能对其被征收房屋及时评估的,并由此导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征收事宜,做好公平、公正、公开。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在征收期间,对于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煽动闹事、阻碍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其他未尽事项,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本方案解释权归新浦区房屋征收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房屋  征收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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