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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9-5/2019-00041 分 类 /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标 题 《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的补充规定》解读
文 号 其他〔〕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的补充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19-07-10 16:08 阅读次数:

《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的补充规定》解读


2019年5月27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印发《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的补充规定》(海政办发〔2019〕38号)。现就文件精神进行以下解读:

一、签约奖励

1、获得奖励前提

(1)被征收房屋为用于居住的住宅性房屋;

(2)在征收地块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奖励标准

(1)对产权调换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8%。

(2)对货币补偿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2%。

二、允许非住宅参与住宅性房屋置换

1、允许置换的前提

(1)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和无法进相关园区安置的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

(2)在征收地块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置换住宅性房屋的面积限制范围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出的总房款必须小于其非住宅房屋和土地的货币补偿总额。

三、合法建筑以外部分的实际居住房屋

1、按市场评估价30%奖励的前提与标准

(1)在征收地块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在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确权范围内,且土地使用用途为住宅;

(3)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且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

(4)奖励标准:同地块类似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2按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奖励的前提与标准

(1)在征收地块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按市场评估价30%奖励前提以外部分的。

(3)奖励标准:按照连建征监〔2018〕124号文件中附件十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结合结构、成新、层高给予奖励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相关奖励政策调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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