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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21-6 /2017-00110 分 类 其他 /决议
发布机构 海州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标 题 连云港市海州区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连云港市海州区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8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海州区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台风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海州地区防洪抗旱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州区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县、邻区发生但对海州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涝灾、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涝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河势变化、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防汛防旱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防汛防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安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防洪的急难险重攻坚任务。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各镇、街道、场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防汛防旱或抢险任务单位设立防汛防旱机构,负责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海州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海州区人民政府设立海州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下同),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防旱工作,其办事机构海州区城郊防汛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海州区城区防汛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与城乡建设局。

2.1.1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由区委、区政府和区人武部领导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经发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水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供销合作总社、区城管局、区旅游局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防旱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区防汛防旱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工情并组织实施防洪抢险及防旱减灾措施,协调市防指做好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调度,组织灾后处置和生活生产恢复工作。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重要文件印发、重要会议组织和重大事项协调。

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查处应急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各类行为。

区委组织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应急响应的贯彻落实情况、有关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道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险情、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指挥协调部队、民兵投入地方防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洪救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地方完成清障等任务。

区经发局:协调安排防汛防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计划和资金的落实。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处理;遇特大洪水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退和转移,保护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做好河库清障及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做好积水严重路段及过水路面的交通管制。

区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和核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防汛防旱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按区政府要求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

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因雨洪引起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制定、实施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防洪防旱防台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城区管网、下水道疏通清淤,组织城区市政道路和低洼地区积水排除工作,发生险情,立即处置和上报;负责做好城市高楼塔吊及深基坑等市政设施加固等工作,做好城市绿化设施支护的指导和督察工作;组织城镇供水、供气部门加强相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督促做好城市危房检查、协助做好居危房中的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城市物管住宅小区的排涝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撤退灾区人员、物资的运输,解决防汛抢险所需新增车辆。

区水利局:负责城郊防汛防旱防台组织协调工作;提供水情、旱情的预报,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全区防汛防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和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提出防汛防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油电供应方案;负责防汛防旱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

区农水局:负责及时提供农情和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加强化肥、种子、农资、农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剂,做到有备无患。

区卫计局:负责受灾区的居民群众和防汛抢险人员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供销合作总社:做好经营性防汛物资的调查工作,汛情紧张时督促有储备物资的单位加强值班,确保抢险物资随时调拨。

区城管局:及时清运城市垃圾,负责做好户外广告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广告主体的防台风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区旅游局:景区范围涉水工程设施度汛安全工作,做好对暴雨和山洪灾害的预防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地段的安全监测和巡查,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必要时采取封闭景区、停止运行等断然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1.4区防办职责

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防汛防旱防台和城市防洪工作。研究提出具体防灾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拟订市有关防汛防旱工作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全区重要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防台风预案、重点地区防旱预案和城市应急排涝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2.2镇、街道、场防汛防旱指挥部

各镇、街道、农场、开发区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具体承担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2.3其它防汛防旱组织

发生重大或特大水旱灾害时,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并增加非防指成员单位部门协同防灾救灾。各部门组成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综合组。由水利、住建、民政、宣传等部门组成。负责指挥信息畅通和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受灾损失评估调查。

水情气象组。由水利、住建、环保、农水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天气预报预测、气象水文信息,提出水旱灾情及因此造成可能出现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转移安置组。由水利、住建、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组成。负责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

工程组。由水利、住建、城管、国土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和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督查工作;进行工程抢险;组织受涝区域应急排涝;协调抢修重要水利、电力、通信、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计划财务组。由财政、水利、住建、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防旱救灾经费。

物资器材组。由水利、住建、民政、商务、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和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次生灾害防治组。由水利、住建、城管、公安、国土、卫计、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后勤服务组。由住建、民政、卫计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生活保障;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提供药品、卫生防病、器械和医疗服务。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清理河道水库行洪障碍等。

救灾捐赠组。由民政部门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捐赠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区防办应和气象、水文部门密切联系,及时获得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联系水文部门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区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区防指,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河道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按照防御洪水预案要求有计划的增加力量巡查,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流域性河道和全市重要河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区防指。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险情、并加强巡查监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将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险情,并加强观测,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抢险,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将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由市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办。并对实时灾情应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防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旱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做好思想、组织、工程、物料、通信、防汛防旱检查的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防台预案、防旱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及时完成水毁修复,对病险工程实施应急除险加固,落实在建工程度汛方案,保证抢险物料充足,通信畅通。

3.2.2洪涝、山洪、台风等灾害预警

应根据灾害的成因特点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同时报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跟踪汛情、灾情、工情的动态,以便及时组织防灾救灾。气象部门要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通过媒体发布台风信息。

3.2.3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防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4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洪水。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编制群众安全转移安置预案。

4应急响应

4.l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区防办负责协调骨干水利工程调度,其他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调度。区防指成员各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防洪抢险、排涝、防旱减灾和防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在1小时内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新沭河发生特大洪水;

(2)主要河库水位达到设计水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石梁河水库水位达到27.65m并有继续上涨趋势;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超过5.9m且持续上涨、大浦河水位达到3.5m且持续上涨;蔷薇河和善后河左堤等重要防洪河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3)影响城区防洪安全的尾矿坝、水库、塘坝出现垮坝;

(4)因洪水影响需转移2万人以上;

(5)周遍县区都发生特大干旱;主要河库低于以下水位:石梁河水库水位低于18.5m并持续下降,蔷薇河临洪站水位下跌至1.2m,且省供南水不足;受旱面积超过15万亩;

(6)已遭受台风影响或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4.2.2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办,及时派市、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某些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区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区防办增加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防旱物资;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洪抢险、防旱措施。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部门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新沭河发生大洪水;

(2)影响城区防洪安全的尾矿坝、水库、塘坝出现重大险情,善后河左堤或蔷薇河流域性水利工程,其穿堤构筑物出现重大险情等;

(3)各地均发生较大洪涝灾害;主要河库水位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石梁河水库水位26.82~27.65m;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到5.50m且持续上涨、大浦河水位达到3.20m且持续上涨;

(4)因洪水影响需转移2万人以下,2000人以上;

(5)主要河库低于以下水位:石梁河水库水位低于19.5m并持续下降,蔷薇河临洪站水位下跌至1.5m,且省供南水不足;受旱面积超过10万亩。

(6)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1级。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市防办,并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

区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各镇(办)开发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区防指。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主要河库水位达到或超过到警戒水位:石梁河水库水位26.0~26.82m;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到5.00m且持续上涨、大浦河水位达到3.00m且持续上涨;

(2)河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塘坝出现严重险情;

(3)主要湖河低于以下水位:石梁河水库水位低于21.0m并持续下降,蔷薇河临洪站水位下跌至1.8m,且省供南水不足;防旱水源出现紧张,受旱面积超5万亩;因旱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4)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日降雨量超过150mm,平均风力8~9级。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或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防汛防旱。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

(2)相关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防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区防指。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救助、卫生防疫准备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各主要河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石梁河水库水位25.5~26.0m;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到4.50m且持续上涨、大浦河水位达到2.80m且持续上涨;

(2)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险情;

(3)水库、塘坝出现险情;

(4)受旱面积在3万亩以内;

(5)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日降雨量超过100mm,平均风力6~7级。

4.5.2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地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防旱;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防办。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流洪水

(1)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突击抢险。

(2)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防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流域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外洪与内涝排除的矛盾,避免因洪改涝问题发生。

4.6.3山洪灾害

(1)由国土部门牵头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因雨洪引起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住建、水利、民政、城管、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国土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由当地政府立即通知相关镇(办)开发区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国土部门应牵头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水利、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国土部门应牵头协助地方政府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属地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及时获取市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

②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和水利、住建、城管及城市公用设施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河道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做好易受台风影响设施加固工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④水上作业单位由交通部门通知船只停航避风或就近码头避风。

⑤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①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如台风可能登陆或将受严重影响,各地应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②及时获取气象部门作出的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

③交通部门进一步核实水上船只停航避风情况,对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

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降雨量、台风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流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⑤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⑥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对农业设施进一步加固;高空作业应停工并做好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应落实抢修人员,一旦发生损坏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⑦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⑧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⑨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流域性河道和区重要河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协调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干旱灾害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防旱措施,并负责组织防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防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电厂等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强化防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强化防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防旱工作。

③协调市防指增加我区水源供应,增加淮水北送流量,从石梁河水库调水补充蔷薇河;对农田灌溉实行轮灌,分时段关闭蔷薇河流域泵站,必要时在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前提下限制城区用水,保持蔷薇河最低水位。对人饮困难地区用输水车送水,保证基本生活需要。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防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防旱情况。

②及时组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进行防旱会商,研究部署防旱工作。

③协调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增加我区水源供应。

④做好防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防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防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防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④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防旱情况。

⑤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防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⑥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防旱工作。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防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应按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区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市防办,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协调与紧急处置

4.8.1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启动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各职能小组迅速投入防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实行区领导包镇(办)和机关单位包村和社区的工作机制,指导和支持基层防灾救灾。

4.8.2根据防灾救灾的需要,防汛防旱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若不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由商务局、供销总社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配。

4.8.3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发生后,综合组进入水旱灾害现场展开灾情损失评估,详细了解灾情,确定评估范围及损失最严重的地区,并根据损坏程度情况和城镇、农村特点,将灾区分为农村评估区和城镇评估区,分别对农村评估区和城镇评估区进行抽样调查,根据抽样调查结果分别计算农村评估区和每个城镇评估区各类项目不同损坏等级的损失比、单位面积财产损失值,并选定相应的综合损失率,参照有关标准,计算各行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结束后,提交评估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和审查。

4.9新闻报道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宣传部门经区防指审核后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内容,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10应急结束

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防汛防旱指挥部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镇(办)开发区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1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病工作。民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5.1.2善后工作小组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受灾损失、征用物资和劳务及时进行补偿。灾后重建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5.2社会救助

5.2.1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5.3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4水毁工程修复

5.4.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防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5.4.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5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6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灾民钱款。

5.7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防旱部门应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洪防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6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抢险救援队伍由防汛防旱专业抢险队、部队、武警、民兵等组成,区防指随时可以调用抢险物资和设备;水利、住建、国土等部门组织应急专家组进行抢险技术指导;属地警力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通知后,立即到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障工作。需要部队参加防洪抢险时由区防汛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需要抢险的时间、地点、险情类别和请求动用部队的兵力、装备等,由市防指与市警备区联系安排。

区水利和住建部门加强防汛防旱和应急排涝专业队伍的建设,逐步增加专业设备,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紧急防汛期要集中待命,随时投入抢险。

各镇(办)、开发区、农场要成立以机关、村社区干部职工、民兵为主体不少于50人的兼职防汛抢险队伍,储备基本的抢险设备和物资。有水库塘坝防汛抢险任务的朐阳街道和锦屏镇应增加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紧急防汛期动员广大城乡居民参加防灾抢险。

自来水公司、电厂等重要驻区单位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

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专业和兼职抢险队伍建设,储备更新抢险设备和物资。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在市防指的指导支持下加快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快速和科学。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请市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维护,指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

6.4社会动员保障

在先期应急处置队伍和后续处置队伍难以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时,由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灾区内群众在现场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救工作。

6.5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地要按“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设立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应选取安全适用的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避难场所要与学校、广场、高层建筑等相结合。紧急避难场所要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的管理。

6.6宣传、培训和演习

在媒体上公布报警电话,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公共应对能力和参与意识。编制水旱灾害应急培训教材,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选择水旱灾害重点监视区开展进行水旱灾害应急综合演习,制定应急措施;演习结束后,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预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5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6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7.1.7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8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9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0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1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2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3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4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7.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海州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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