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3-04-17 访问量:
海政规发〔2023〕1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区各办局,高新区各园区办、各部门、各中心,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持续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对新增“四上”企业进行扶持奖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海州区辖区范围内注册且未被纳入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增的纳统入库的“四上”企业,包括: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和工业总产值(经核查)均在2000万元及以上);
2.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见附件1);
3. 资质以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4.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标准见附件2)。
二、奖励标准
1. 工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库的奖励按照《海州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海政发﹝2023﹞20号)执行。(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海州区税务局)
2. 服务业:年度达规纳统企业奖励3万元;月度达规纳统企业在年度奖励标准上增加1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海州区税务局)
3. 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年度达规纳统企业奖励2万元;月度达规纳统企业在年度奖励标准上增加1万元。(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财政局,海州区税务局)
4. 批零住餐业:年度达规纳统企业奖励2万元;月度达规纳统企业在年度奖励标准上增加1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海州区税务局)
三、奖励程序
1. 奖励名单审定。月度新增入库奖励按季度兑现,区统计局每季度将月度纳统企业名单反馈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定奖励名单后,报区政府申请奖励资金;年度新增入库奖励次年兑现,区统计局每年3月底将上一年度新增的年度纳统企业名单反馈至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定奖励名单后,报区政府申请奖励资金。
2. 奖励资金兑付。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财政资金规定程序及时拨付企业。工业企业按海政发﹝2023﹞20号文件执行。非工业企业第1年兑付扶持奖励50%,第2年兑付剩余50%。享受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属于高新区范围内的,由高新区财政局承担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1. 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并收回奖励资金,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依法进行惩戒。
2. 本办法中获得财政奖励的入库企业在全额兑现奖励之前,如有迁移、退库、注销或者转移核心业务的,自当年起剩余奖励不予发放。
3. 已享受过达规纳统奖励政策的企业,因更名、退库等原因重新入库的,不再重复享受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4.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由区工信局、发改局、商务局、住建局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5.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
附件:1.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标准
2.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入库标准
附件1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标准
行业门类 |
行业大类 |
行业代码 |
入库标准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64** |
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5**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
58** |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59** |
||
邮政业 |
60** |
||
道路运输业 |
54** |
||
其他运输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水利管理业 |
76** |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77** |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78** |
||
卫生 |
84**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租赁业 |
71** |
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 |
商务服务业 |
72** |
||
科学技术和技术服务业 |
研究与试验发展 |
73** |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74** |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75** |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 |
|
物业管理 |
702* |
||
房地产中介服务 |
703* |
||
房地产租赁经营 |
704* |
||
其他房地产业 |
|||
教育 |
83**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居民服务业 |
80** |
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 |
81** |
||
其他服务业 |
82** |
||
社会工作 |
85**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新闻和出版业 |
86** |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
87** |
||
文化艺术业 |
88** |
||
体育 |
89** |
||
娱乐业 |
90** |
附件2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入库标准
行业大类 |
行业代码 |
行业小类 |
入库标准 |
批发业 |
51** |
农、林、牧、渔产品批发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 贸易经纪与代理 其他批发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 |
零售业 |
52** |
综合零售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 医药及医疗器械专门零售 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 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 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 其他零售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 |
住宿业 |
61** |
旅游饭店 一般旅馆 民宿服务 其他住宿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 |
餐饮业 |
62** |
正餐服务 快餐服务 饮料及冷饮服务 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 其他餐饮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