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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7-18 访问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已经区十七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1577

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一、修正背景

 随着我区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全区可进行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土地复垦难度进一步加大。部分乡镇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成本已超过了省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海州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1525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时科学、切合实际提高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相关标准,对顺利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正内容

1. 第十二条第一项:区内招商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款暂定为1万元/亩(15/平方米),区外招商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款暂定为3万元/亩(45/平方米),省以上投资的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款暂定为5万元/亩(75/平方米)。

修正为:区内招商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款暂定为2万元/亩(30/平方米),区外招商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款暂定为4万元/亩(60/平方米),省以上投资的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款暂定为5万元/亩(75/平方米)。

2. 第十二条第二项: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13/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为18.2/平方米。区内招商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暂定为2/平方米。区外招商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暂定为32/平方米,省以上投资的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暂定为62/平方米。

修正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13/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为18.2/平方米。区内招商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暂定为17/平方米。区外招商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暂定为47/平方米,省以上投资的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暂定为62/平方米。

3. 第十三条第二项:待农转用项目批准后,除上解省国土资源厅的部分外,区财政局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比例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款暂按12.4/平方米标准直接拨付至实施耕地占补项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修正为:待农转用项目批准后,除上解省国土资源厅的部分外,区财政局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比例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款暂按27.4/平方米标准直接拨付至实施耕地占补项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