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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21-6 /2016-00068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布机构 海州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标 题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老新浦)
文 号 新政发〔2012〕4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因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需要,现决定对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新浦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实施征收和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时 效 有效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老新浦)

信息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5 00:00 阅读次数:

  因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需要,现决定对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新浦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实施征收和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名称: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见批准的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新浦区房屋征收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浦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签约期限:2012年 6月6日起

  七、现场接待地点: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指挥部现场办公室

  八、现场联系方式:0518-85522300

  九、监督举报电话:0518-85486205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房屋  征收  决定

 附件:

  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南出入口改造的精神,切实改善我市南出入口城区面貌,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新浦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出入口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为做好征收工作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征收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安置补偿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建设部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3、苏政发〔2011〕9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4、连政规发〔2011〕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5、连政规发〔201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6、连政规发〔2011〕1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连政发〔2011〕1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期限

  1、征收范围:新建路北、海宁路南,景观大道西、老东盐河以东,占地约730.5 亩,房屋建筑总面积约2万平方米,约需征收80户,详见规划红线图。

  2、征收签约期限:2012年 6月6日起。

  三、被征收房屋认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土地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但有异议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公改房建筑面积如与实物面积不一致,以申请房产测绘部门测量数据为准。

  2、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先由市国土部门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以下简称航拍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在2003年航拍图上无记载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4、有合法手续的公房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
    5、对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符合农村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过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6、在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由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权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超过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已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四、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货币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由征收人按文件规定标准付给被征收人过渡费和搬家费。
    2、产权调换及选房办法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互找差价。

  (2)产权调换采用商品房回迁安置。安置房为凤凰国际一期A-1#楼、A-9#楼。A-1#小高层(11层),户型为三室两厅、建筑面积为103平方米,两室两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A-9#高层(18层),户型三室两厅、建筑面积为142平方米、136平方米和两室两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楼址、户型、面积、楼层以规划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及单体平面图设计为准。安置房、安置车位价格按规划施工图设计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准。

  (3)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被征收居民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土地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为准,按照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4、被征收人一律自行安排过渡,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为30个月。由征收人按文件规定标准付给被征收人过渡费和搬家费。            

  5、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新浦区房屋征收局报请新浦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新浦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奖励办法
    1、凡在评估报告公示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不足1万元的奖励1万元整;评估报告公示60天之后不予奖励。
    2、凡未经批准建设、又未被城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房屋,在公告期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完成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500—800元。
    3、采取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商品房回迁安置补偿的,安置的商品房面积超出征收合法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开盘均价优惠200元/平方米计价;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开盘均价结算。
    六、评估机构的确定
    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南出入口新建东路及北侧棚户区改建项目征收评估公司选择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被征收人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证机关现场公证,被征收人依据法定程序投票或抽签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
    七、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造成不能对其房屋及时评估的,所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征收事宜,做好公平、公正、公开。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在征收期间,对于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煽动闹事、阻碍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其他未尽事项,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本方案解释权归新浦区房屋征收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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