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8-00014 | 分 类 | 卫生、体育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18〕1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海州区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海州区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
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州经济开发区,岗埠农场,区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州区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
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推动我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和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5〕17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困境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等方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有效投入,不断提升全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今年底,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困境儿童的分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流浪儿童、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切实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2]114号)规定,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完善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并确保按时足额打卡发放。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规定,按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费。
3.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80%的比例发放生活费补助。
4.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增发保障金特定对象条件的儿章,按其规定增发保障金。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可按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适当比例发放生活费补助或给予临时救助。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继续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一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残联、市社会福利中心脑瘫儿童康复基地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免学费政策,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
司法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一)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
到2020年底前建成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依托区社会福利机构建成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依托市社会福利中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建设,为有需求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儿童医疗和康复设施建设,提高儿童救助保障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建设。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和引进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引进补充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专业结构合理的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
(三)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形成区、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功能作用,构建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四)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审批核销制度。
按照"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所在镇(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困境儿童分类,建立困境儿童保障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分类要求给予相应的保障。各镇(街道)民政办要对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核查材料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情况,每季度对本区域内困境儿童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要严格核查,并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供养经费。对新产生的困境儿童可随时申报审批,凡符合条件的,自区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经费。要加强监督管理,采取谁审核(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法,层层把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予以核销,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
1.依法被收养(收养证明)的自收养下个月起停止发放。
2.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
3.父母在押服刑的或强制戒毒的,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戒毒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放。
4.纳入低保家庭儿童,重新获得生活来源高于低保标准的,自下月起终止发放。
5.弄虚作假的。
6.符合其它停发条件的。
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五、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把做好社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确保各项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区发展改革、教育、民政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和保障政策,认真做好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计、残联等部门要统筹做好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经济和精神援助,为困境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困境儿童保障所需经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明确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渠道。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原有财政保障渠道保障;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区财政提供保障;其他类型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符合低保条件的,通过低保渠道提供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由区财政或福彩公益金提供保障。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社会参与的舆论氛固。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努力把我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