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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改革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2-08-18 15:06 阅读次数:

海州区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加强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打造“海易办”品牌,现制定《海州区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其中包括海州区认领省、市部署的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38项)和区营商环境自主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7项)。

海州区认领省、市部署的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38项)

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 开展“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0月31日)

2. 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0月31日)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3. 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一网通办”平台。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海州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8月30日)

4. 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将有关基本信息和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线上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海州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8月30日)

5.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8月30日)

6. 试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10月31日)

7. 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在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下,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责任单位:区法院。完成时限:10月31日)

8. 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在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下,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区法院、海州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0月31日)

9. 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区法院、海州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8月30日)

10. 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责任单位:区法院、海州区税务局、区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0月31日)

11. 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预重整等制度。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探索建立破产预重整制度。(责任单位:区法院。完成时限:8月30日)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12. 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市供电公司营销部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2月31日)

13. 探索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完成时限:10月31日)

14. 探索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完成时限:12月31日)

15. 探索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通过联合验收后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政府部门直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单位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完成时限:10月31日)

16. 探索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完成时限:12月31日)

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17.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充分研究论证和开展风险评估,对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8月30日)

18. 有序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产生的部分公共数据。按照分级分类、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探索向社会进一步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时产生、处理的公共数据,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依法依规开放自有数据,并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流动和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

19. 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0. 简化港澳投资者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允许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仅保留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商业登记证以及授权代表人签字字样和公司印章样式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核心信息的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简化港澳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0月31日)

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21. 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0月31日)

22. 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施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0月31日)

23. 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8月30日)

24. 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8月30日)

七、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

25. 在部分领域探索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理顺农产品等领域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单位,统一行业监管标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8月30日)

26. 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探索在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依法制定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应急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0月31日)

27. 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实现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并做到全程可查询、可追溯。(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0月31日)

28. 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并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提高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0月31日)

29. 探索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8月30日)

30. 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探索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责任单位:海州区税务局。完成时限:10月31日)

31. 探索建立市场监管等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在仅需形式审查的部分监管领域,以及因现有科学技术、监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或行政相对人、第三方弄虚作假、刻意隐瞒的部分情形,试行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10月31日)

八、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32. 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政务诚信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完成时限:10月31日)

33. 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对于以电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书材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转为电子档案归档。(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档案局。完成时限:8月30日)

34. 开展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改革。实行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在受送达人签收、拒收或查无此人退回等送达任务完成后,邮政公司将人民法院专递面单进行电子化,通过系统对接后回传给人民法院,原始纸质面单可由邮政公司集中保管,人民法院将电子面单入卷归档,并降低邮寄送达的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区法院、区邮政管理局。完成时限:8月30日)

九、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35. 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优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律师身份在线核验,人民法院适时推出律师调查令、立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服务,便利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等。完成时限:10月31日)

36. 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尽可能统一不同税种征期,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责任单位:海州区税务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7. 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8. 简化洗染经营者登记手续。洗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商务部门。(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8月30日)

海州区营商环境自主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7项)

1. 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创新政务服务工作理念,优化服务方式,拓展办事渠道,为协议地区企业、群众提供清单内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服务,实现“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按照需求导向、分批推进原则,围绕企业、群众关注的高频事项,不断丰富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建立跨省通办沟通机制,强化业务交流学习,提高跨省通办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2. 推行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制度。在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推行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制度。配备一批政务服务专业工作人员。各镇街原则上配置5名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1名管理人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按《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开展相应培训、进行相关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并给予相对应的待遇。(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3. 提升“获得电力”水平,减少客户办电成本。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探索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政府负责完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营销部)

4.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与区行政审批局、破产管理人之间建立破产企业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破产企业财产信息查询渠道,将企业档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等纳入查询范围,方便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查询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区法院)

5.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制度。对债务人财产相对较少,且债务规模不大、债权相对集中的执转破案件,探索由主要债权人推荐、债务人与债权额占已知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协商一致等方式指定管理人。(责任单位:区法院)

6.简化电力线路工程行政审批。进一步提高全区电力线路工程审批效率,完善《海州区进一步简化电力线路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备案制流程管理,对1000米内的电力线路工程实行审批备案制。简化电力线路工程行政审批手续,备案成功后即可入场实施。推行“保证金制”,加强事后监管。对涉及道路、绿化修复的项目,采用“先缴纳保证金,后施工、再结算”的形式。缴纳保证金后,凭备案信息表及联合现场踏勘明确相关补偿费后即可开始施工。(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市供电公司营销部)

7.探索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减材料”。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在减材料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清理各种冗余要件和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全力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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