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免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政策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3-03-22 10:35 阅读次数:

免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政策实施细则

政策条款: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

一、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二、适用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4.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5.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网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纸质申报:办税服务厅。

四、申报材料

1.纳税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

2. 纳税人申报表;

3. 公章。

五、政策咨询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李慧敏,

85991432,18036670633.

手机扫一扫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