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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政策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3-03-2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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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政策实施细则
政策条款: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
一、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二、适用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4.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5.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网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纸质申报:办税服务厅。
四、申报材料
1.纳税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
2. 纳税人申报表;
3. 公章。
五、政策咨询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李慧敏,
85991432,1803667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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