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7-00270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海州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17〕7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各镇、有关街道,海州经济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 《海州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海州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7〕77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有关街道,海州经济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
《海州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海州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卫生机构服务与管理,健全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特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卫生和全国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国家医改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织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从2017年6月1日起,全区全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继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全面深化落实《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连发〔2015〕30号),落实区内双向转诊制度;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扎实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效果。
三、主要内容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政府或村委会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其房屋、人员、药品、设备等均划归乡镇卫生院管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三制、四有、五统一"。
(一)实行乡村医生"三制"。
1.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连云港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5〕183号),原则上按每千人口配置1.0—1.2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配有1名乡村持证乡村医生,同时至少有一名女乡村医生,从事护理工作人员要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一是按老人老办法,对现有乡村医生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愿意继续工作的由所在卫生院实行聘用制。二是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区政府将从编制富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拿出一定编制实行"乡编村用"。采取定向公开招录的办法,按事业单位招录人员的相关规定,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择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在村卫生室。三是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根据省部署安排,自本年度起,实行面向乡村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为包括村卫生室在内的农村基层培养适宜医学人才,由区卫计局根据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制定培养需求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由相关医学院校进行定向培养。卫计局与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明确在农村基层最低服务年限。
2.乡村医生实行绩效考核制。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乡村医生报酬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质量等考核内容确定乡村医生补助。区卫计局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1〕34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卫基层〔2015〕13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连发〔2015〕30号)、连云港市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连卫基层〔2015〕6号)以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连云港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5〕1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方案和乡村医生补助发放办法,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补助发放和乡村医生续聘的主要依据。
3.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所有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都要参加社会保险,严格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7〕28号、苏卫基妇〔2007〕19号、苏财社〔2007〕171号),解决老有所养问题。
(二)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基本医疗工作要做到"四有一严控"。
1.看病有登记。村卫生室要有门诊日志和传染病报告登记本等。门诊首诊及复诊必须登记在册,项目规范齐全。
2.用药有处方。诊治病人开具合格处方。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村卫生室处方由卫生院统一印发。
3.诊疗收费有票据。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药品目录及价格上墙公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村卫生室诊疗收费收据。
4.病人转诊有登记、记录。按省、市新医改要求,村卫生室要有病人转诊登记本。卫生院要记录卫生室当月转诊记录,计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
一严控。为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及生命安全,村卫生室应根据功能定位提供适宜规范的基本医疗服务,全面落实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从严控制静脉输液。确实具备静脉输液条件的村卫生室必须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申报,经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必要的静脉输液项目,并严守安全注射、合理用药,杜绝医疗隐患。凡发现危急重症病人或确需静脉输注的,可临时开通抢救性静脉输液通道,并及时上转卫生院或市级医院进一步救治。杜绝未经批准私自购进静脉输注药品并开展静脉输注业务,一经发现,区卫计局要严肃追究卫生室室长及当事人责任。
(三)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业务工作实行"五统一"。
1.统一药品、器械和病种管理。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用药由乡镇卫生院在政府招标平台统一采购调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村卫生室要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用药,做到规范用药,合理用药,不得私自购药,不得滥用抗生素。
2.统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要求以及年度区卫计局下发的项目明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乡镇卫生院按省、市卫计委有关项目分工,统筹安排。
3.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财务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设立账簿。乡村医生工资、补助由乡镇卫生院按月统一打卡发放。
4.统一人员调配。乡镇卫生院对所招录、聘用的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不服从统一调配的乡村医生不予聘用。
5.统一管理制度。区卫计局统一制定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行业规范和个人职责以及权利义务。乡镇卫生院统一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各项考核工作,每月至少1次,区卫计局负责抽查、复核。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提高认识,健全组织领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村级基本药物制度零差价销售在农村地区的落实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区卫计局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区卫计局要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乡镇卫生院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具体负责对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投入力度,落实保障经费。在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过程中,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要密切配合,要主动争取市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解决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办公用品、日常运行等经费问题,要落实对政府或村委会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充分发挥乡村医生的主观能动性。
乡村医生工资及有关补助经费来源:一是每年市财政统筹的10000元/人/年补助经费和区财政配套的5000元/人/年;二是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以及省卫计委等有关文件要求,乡镇卫生院应将年度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下拨至村卫生室;三是村卫生室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及其他医疗、保健服务收人;四是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取得的收入。
乡村医生待遇:年人均收入不低于3万元。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金:由所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到区人社部门办理、缴存,所在镇、街道按年度实际缴存额的50%配套。
(三)完善监督管理,积极稳步推进。将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与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和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推进,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新农合门诊统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谋划,循序渐进。将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卫生院院长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奖惩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和绩效分配挂钩。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监督职能,维护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确保一体化管理健康持续稳步推进。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