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6719-5/2019-00209 | 分 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海应急〔2019〕1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近年来,我区经济发展迅速,大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基础薄弱。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监所,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岗埠农场安监机构:
近年来,我区经济发展迅速,大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基础薄弱。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前保障措施,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它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要充分认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意义,从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订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十三条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检查督导
1、对于2015年5月1日以前建成的项目:
(1)年销售额2000万以上的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出具《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年销售额在2000万以下的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社会化服务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出具《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或者《初审报告》,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或者《初审报告》中认定的企业安全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对企业出具备案证明文件。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或者《初审报告》中认定企业安全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督促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为止。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条件要求的,要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对2015年5月1日以后的项目:
(1)已建成或在建项目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补办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且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对正在提出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建设项目,必须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作为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纳入建设项目获准投产的审查范畴,实行严格监管,从源头上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请各地安监机构督促指导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于2019年5月底前按通知要求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