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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据知识产权治理,助力数字经济高质发展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4-05-23 09:34 阅读次数:

数字经济的日益发展,数据泄露、数据非法交易、大数据杀熟、数据滥用行为开始增多,数字经济衍生出越来越多的新型数据侵权案件,数据知识产权治理问题被提上了日程。数据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客体、权利内容、保护手段都存在很大差异,简单复制传统知识产权治理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数据知识产权治理的要求,数据知识产权治理属于一个更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合作,以实现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的治理对助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发展意义重大。

一、我市数据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数据要素市场规模不大

我市陆续出台了《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全市数字基础设施强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强调做好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强化数据安全保障。虽然我市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积极作为显示出了提升数据要素市场规模的决心和潜力,但我市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不多,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尚小,数据知识产权市场培育尚在起步阶段。

数据知识产权在登记和质押融资业务方面已迈出重要一步

2023年6月我市首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由江苏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获得,截至到2024年4月我市企业已获得二十余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江苏鸿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质押其拥有的数据知识产权,开创了我市首家数据知识产权融资新渠道。

数据侵权行为增加,行政执法面临挑战

因数据侵权行为的增加,近两年以来我市先后组织开展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但数据违法行为中技术丰富,途径多变,执法部门纠纷的解决面临巨大的挑战。

二、我市数据知识产权治理存在的问题

保护规则未细化

目前我市并未在国家和省政府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立法探索,确立受保护的数据集合的客体边界、数据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对权利如何进行限制,也未制定适合本地的管理条例、细则和办法,民众和企业在数据的采集、使用和交易过程中难以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边界。

缺乏长效的纠纷执法机制

相对于一般知识产权来说,数据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为复杂,其侵权可能会涉及多种类型知识产权,因不同知识产权类型是由不同行政部门进行保护,行政执法队伍缺乏统一领导机构对整个数据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进行协调,各部门各自为政,行政执法往往成为“运动式”执法,对不法行为难以形成长期威慑。

数据知识产权社会化治理结构尚未完善

目前,我市数据知识产权治理结构相对集中,缺少多元化和多层次的参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各方,包括企业、检查机关、法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还需进一步深化;数据行业组织方面,由于经验不足,制定安全行为规范和加强行业自律方面存在欠缺;公众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有待提高,社会力量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参与度不高。

三、我市数据知识产权治理关键问题几点建议

加强地方立法和条例的制订,在我市小范围内探索特色保护规则

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在我市小范围内探索特色保护规则。通过地方立法将法律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进一步细化,兼顾权利保护模式和行为保护模式,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保护范围和使用规范,制定相关条例、标准等,以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的形式化方式进行保障。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长效执法机制

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约束。建立不同行业数据知识产权差别保护机制,聚焦我市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集群,深入医药、智能制造、石化等企业,因企施策、按需指导。通过长效机制集中配置数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建立统一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建立长效执法队伍,避免“运动式”的执法行为。

引入多元化主体参与,构建社会化治理体系

加强数据行业自律,指导行业组织制定相关行业数据知识产权交易相关标准、示范合同,通过行业规范指引企业数据收集、存储、交易行为,加强对数据的安全保护;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企业、检查机关、法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与共享,引导数据知识产权市场交易行为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组建志愿者库、数据知识产权学者专家库,发挥志愿者、学者专家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更多力量参与到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队伍中来。

(作者:吴海莉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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