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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镇(街道)委托消防行政执法的公告

信息来源:区消防救援局 发布时间:2026-08-31 08:48 阅读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与救援工作的意见》(海委办发〔2021〕56号),海州区消防救援局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委托浦南、新坝、锦屏、板浦镇和新浦、浦西、路南、新南、新东、新海、宁海、朐阳、洪门、海州、幸福路、花果山、南城、郁洲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行政执法,根据《行政执法法》第二十条规定,现将2026年8月31日至2028年8月30日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海州区消防救援局

2026年8月31日

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连云港市海州区消防救援局

受委托方:XX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连云港市海州区消防救援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XX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在XX镇(街道)辖区内实施消防安全行政执法相关事宜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1.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单位是否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工作责任制是否明确、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设施设备是否配备且完好有效、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特别要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和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安装妨碍灭火救援和逃生的障碍物以及“九小场所”等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

2.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4.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8月30日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

1.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执法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接受委托后,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由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或做出错误执法决定的,或将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担。

四、其他事项

1.委托方发现受委托方辖区内个人涉嫌违反本委托书委托事项消防违法行为的,将线索移交受委托方调查处理,原则上委托方不再行使委托事项内的处罚权。

2.适用一般程序等委托范围外的事项,根据现有的消防监管模式,继续由海州区消防救援局、辖区派出所实行分级管理,属地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职责。

3.罚款的款项,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委托方对受托方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问题应与委托方加强沟通、积极解决。受委托方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已办结的受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案卷移交委托方。

委 托 方:连云港市海州区消防救援局

受委托方:XX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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