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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促进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信息来源:海州区 发布时间:2017-08-08 00:00 阅读次数: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招商引资,为产业强区提供强劲支撑,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江苏省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733号)、《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创新激励举措,吸引各类优质资本要素汇聚海州区。

(二)科学激励。坚持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建立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推进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和社会化招商。

(三)分类激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引荐项目给予激励政策;对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给予物质奖励;对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并协助项目落地的我区公职人员给予行政激励。

二、激励对象

经招商引资落户我区的引荐项目、引荐项目落户我区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的我区公职人员。

(一)引荐项目类型

1新引进的新型装备制造、新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加工等制造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

2新引进的现代物流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3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

4新引进的商业经营、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5新引进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科技研发、农村旅游、种养业等现代农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6总投资5亿元(或协议注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体项目或增资扩股超亿元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7PPPBTBOT项目、财政直接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及社会捐资项目,不在激励范围。

(二)中介机构或自然人

1通过各种渠道提供真实投资意向、协助与投资主体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我区的引荐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引荐团队。

2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每个引荐项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登记确认手续。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奖励资金。

3引荐项目需满足项目类型条件,由区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区投资。

4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团队)。

(三)公职人员

为本区提供引荐项目投资信息,并成功推进项目落户的我区公职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专职招商工作人员)。

三、激励措施

(一)对引荐项目的激励措施

1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引荐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由项目受益财政根据项目类型和对本地区经济贡献度,按照地方留成财力的50%-100%予以奖励。

2资产租购政策扶持

1)以租赁的形式取得海州区标准厂房使用权的企业,签约后六个月内投产且从第二年起,当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给予1-3年免租金奖励。

2)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海州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照支付的购置费,给予不少于1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贴息补助。

3)有序推进国有平台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代购生产设备、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吸引龙头企业拎包入驻

3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

设立区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鼓励新引进企业吸纳国有股权和债权,允许区级国有债权转股权。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政府参股部分可通过公开转让股权或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4用地保障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5优化服务

1)优化项目审批服务。落实代办服务制度,公布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各行政许可单位按照承诺时间办结受理事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单位缩短受理事项办结时间。

2)完善区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制度。对外来重点投资企业的高管在子女入学、入户、就业、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服务。

6已经落户本区的企业整合资源,利用土地、厂房等存量资产对外招商,投资新建或扩建的产业项目,比照新引进招商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二)对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的激励措施

1激励形式

招商引资项目以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2年以其地方留成财力基数的10%作为奖金奖给引荐人。单个项目奖励原则上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资项目按汇率折算)。

2激励兑现

1)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申报兑现奖励资金。

2)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出,以人民币支付。

3)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3兑现程序

1备案。引荐项目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需填写《海州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申报登记表》,经企业认定后,上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认定引荐人资格。

2)申报。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申请兑现条件的引荐人向所在镇街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兑现申请,由区招商办报区政府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后,将拟奖励的项目引荐人信息、项目、拟奖励金额等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益财政在15个工作日内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奖励资金由团队内部自行分配。

(三)对公职人员和单位部门的激励措施

1对提供引荐项目投资信息,并成功推进项目落户的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当年应得绩效奖上浮30%给予奖励。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比照执行。

2对提供引荐项目投资信息,并成功推进项目落户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部门,纳入当年度目标考核专项加分项。

3公职人员和单位部门奖励由项目所在同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由项目受益同级财政支出。

四、对资源共用政策激励措施

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凡各镇街、开发区招引项目落户非属地的,由引进单位和被引进单位共享奖励政策。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考核按70%计入引进单位任务,30%计入被引进单位任务。

2项目实际形成财力双方按5:5共享,不少于10年。

3引进单位需填报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申报表,由区招商办加盖公章确认第一引进单位。第一引进单位指第一次将企业(项目)投资者引荐到实地考察洽谈者。

4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五、约束性措施

1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2各镇街和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3享受扶持政策的引荐项目。凡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节能减排存在严重问题、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奖励政策。

4对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协议履行激励措施,不重复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在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招商办牵头,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执行。

(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与本政策存在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区级相关招商引资政策文件即行废止。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州区商务局。



《海州区促进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制定说明

一、制定背景

今年11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

国发〔20175号文发布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个性化的政策措施。省内的淮安市、无锡市、苏州等地均已研究制定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我区最近的招商引资政策内容包括扶持重点、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对激励对象范围以及财政补贴、资源共用资产租购扶持、土地、服务等方面没有制定具体激励措施,文件中也没有明确牵头落实部门。2014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于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区级政策随之未能施行,20155月,《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明确国发〔201462号暂缓执行后,相关政策也未能落实。

二、总体考虑

文件起草主要围绕“工业强区、商贸兴区”要求,结合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注重发挥优惠政策的边际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突出扶持重点,体现产业特色。明确新型装备制造、新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加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扶持重点,并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定位,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扶持的细分产业。

二是突出项目质量,体现内外资兼顾。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看,项目的招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优惠政策覆盖内资、外资,并且包括增资扩股项目,更加注重项目的体量、质量,并将扶持政策直接与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挂钩。

三是突出项目招引,体现政策效用。扶持举措主要着眼于项目招引、建设环节,如项目落户奖励、用地、服务等方面,并提出鼓励投资客商吸收区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进行股权融资,体现了政策对项目招引的刺激作用。

四是突出方式创新,体现与时俱进。推进资产租购,让产品有市场的企业购买设备即可生产,减轻企业投资负担,大幅度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加快产业集聚发展,改变了过去单纯靠地价优惠、税费减免吸引企业落户,再征地、拆迁,开展项目建设这种先政府引凤再企业筑巢的老思路,实行了政府投资先筑巢引凤的方式。推行资源共用政策,有效解决有资源、有载体而无项目或有信息、有项目而无载体的问题,实现项目需求与资源匹配的有效对接。

五是突出刚性约束,体现政策公平。在后续生产运营方面,对享受政策的主体提出了硬性约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主体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主要内容

激励办法共分5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原则。指出制定该项文件的依据,明确该文件与国家和省、市政策的关系,提出实施奖励的主体。

第二部分是激励对象。明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自然人)和公职人员能够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

第三部分是激励措施。对招商项目实施经济发展贡献奖励、资产租购政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用地保障、优化服务等激励措施,对中介机构(自然人)主要实施资金奖励,对公职人员和单位部门分别实施上浮绩效奖比例和纳入目标考核专项加分项奖励。

第四部分是资源共用激励措施。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凡各镇街、开发区招引项目落户非属地的,由引进单位和被引进单位共享奖励政策。

第五部分是约束性措施。明确了凡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节能减排存在严重问题、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的4种情况,停止享受奖励政策或追回奖励资金的情况。

第六部分是政策实施。规定了领导机关、牵头部门、功能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激励政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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