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海州区人民政府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连海征补安置〔2024〕1号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4-01-15 14:37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以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政规发〔2023〕10号文规定,依据连海拟征告〔2023〕37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山东村范围内(环前云台山大道北、山东排洪河东侧)。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次征收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云台街道集体所有土地0.4244公顷(6.366亩),其中农用地0.0774公顷(1.161亩),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3371公顷(5.0565亩);未利用地0.0099公顷(0.1485亩)。

2、拟征收云台街道山东村集体所有土地7.3113公顷(109.6695亩),其中农用地7.1952公顷(107.928亩),含耕地6.4881公顷(97.3215亩);建设用地0.0100公顷(0.15亩);未利用地0.1061公顷(1.5915亩)。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海州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海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 1月 15日至2024年 2月 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2月 1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云缮路10号(联系人:姚梦月;电话:85940114;邮编:222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海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 1月 15日至2024年 2月 1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云缮路10号(联系人:姚梦月;电话:85940114)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人:姚梦月;电话:85940114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20240115拟征收图片.jpg

手机扫一扫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