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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信息来源:区征收局 发布时间:2018-06-27 20:44 阅读次数:


海征字〔20189

为加快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海州区人民政府义乌商品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海政发〔201875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义乌商品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义乌商品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详见红线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海州区房屋征收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海州区幸福路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30日。

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30日。

九、现场接待地点:义乌商品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现场办公室。

十、现场联系方式:0518-85437537

十一、监督举报电话:

1. 海州区纪委第五纪检组0518-85211136

2. 海州区纪委幸福路街道工作委员会0518-85433609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义乌商品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18627

附件

义乌商品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推进义乌地块及周边建设,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规划和改造建设需要,海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义乌商品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该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5号); 

6.《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8.《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1号);

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1842号);

10.《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连建征监〔2018124号);

11.《海州区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1841号);

12.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 

海州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海州区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海州区幸福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范围

西至幸福路、东至八一河、南至惠龙小区、北至德邦集团(详见征收红线图)(详见征收红线图)。

六、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每年度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50%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土地用途与用地面积依据国土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积进行认定;无国土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国土部门按程序确权,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四)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五)承租人依托公房(含房改房)自建的房屋,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参照有证房屋并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六)对农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原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七)原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建筑,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或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没有记载,但有乡镇批建证明的,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没有记载,且无乡镇批建证明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八)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调换,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房源:日月明园。

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图纸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项目征收决定之日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按照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后,在其轮候保障住房期间,再一次性给予7200/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市国土部门予以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符合连政发〔2011128号《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商业氛围较优地段(商业街、市场及周边主次干道)按600-800/㎡、商业氛围一般地段(非商业街、市场周边的主次干道)按400-600/㎡、无商业氛围(零散经营点)按100-300/㎡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其他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征收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签约及搬迁奖励

本项目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起30日。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搬家腾空、完好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1.签约奖励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

2)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价格比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搬迁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2)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四)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

1.鼓励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房屋评估价4%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奖励。

2.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四、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本次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报请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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