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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连海征〔2024〕6号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时间:2024-12-19 20:14 阅读次数:

2024年 11月 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24〕465号文依法批准连云港市2024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现海州工业园),范庄村,第一村民组,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拟征收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集体土地8.2625公顷。(含耕地4.7649公顷)。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被征收(转用)土地镇村组

征收(转用)土地位置

总面积

(公顷)

包含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连云港市2024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海州经济开发区

梧桐路南、为民路西

0.3031

0.3031

0

0

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

5.2169

4.0397

1.1772

0

海州经济开发区范庄村第一村民小组

0.3909

0.3909

0

0

海州经济开发区许庄村第二村民小组

0.2100

0.2100

0

0

海州经济开发区许庄村第三村民小组

0.6674

0.6674

0

0

海州经济开发区许庄村第四村民小组

0.7145

0.7145

0

0

海州经济开发区许庄村第六村民小组

0.7597

0.7597

0

0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第八自然资源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程岩; 联系电话:80622688。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 12 月19 日

20220534地块示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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