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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我省主题公园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11-06 14:59 阅读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规范我省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我省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规〔2018〕400号)精神,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推动我省主题公园向高品质升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工作部署,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控制总量,完善规划布局,严格建设规范,提升内涵品质,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发展、重复模仿、同质化竞争,防范地方债务、社会、金融等风险,促进我省主题公园有序健康发展。

(二)界定范围。本意见中所称的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主要包括: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体的游乐园,大型微缩景观公园,以及提供情景模拟、环境体验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影视城、动漫城等园区。政府建设的各类公益性的城镇公园、动植物园等不属于主题公园。

(三)规模等级。根据国家标准,主题公园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三个等级。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为中小型主题公园。

二、科学论证规划

(四)完善规划布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规模、城市化程度和旅游市场条件等因素,严格科学论证,统筹研究各等级主题公园项目的数量、布局,建立可动态调整的主题公园项目管理清单。符合我省主题公园项目布局的可纳入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旅游发展等重大规划和相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纳入项目清单和相关规划作为主题公园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

(五)科学论证发展。统筹考虑主题公园项目游客众多、人员密集的特点,合理选址,避免与住宅等人员密集区域交叉叠加。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特大型主题公园。各设区市对本地区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建设进行科学论证,对未经论证的项目不得报请核准。如项目前期论证报告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自退回材料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报请核准,在此期间设区市政府应当重新对项目进行论证。

(六)适度商业配套。在主题公园周边地区,合理规划酒店、餐饮、购物、娱乐、交通等服务设施建设,控制与主题公园无关的住宅、写字楼等项目。在主题公园园区内,要合理配套商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得擅自改变园区土地用途,严禁进行住宅、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等房地产开发。

三、规范管理机制

(七)明确核准权限。今后建设主题公园时,应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按主题公园类进行填报,未按主题公园类进行填报的,不得办理各类审批手续。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对大型、中小型主题公园进行核准,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并将企业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和创新机制作为项目报请核准的重要条件之一,确保主题公园项目长期稳定运营。

(八)规范用地管理。合理确定主题公园占地规模,主题公园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主题公园用地应按照国家、省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严禁采取划拨方式。要优先利用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城镇绿地与广场用地,禁止违规填海建设主题公园。

(九)遏制房地产倾向。对拟新建的主题公园项目要科学论证评估,严格把关审查,防范“假公园真地产”项目。严格控制主题公园周边的房地产开发,从严限制主题公园周边住宅用地比例和建设规模,不得通过调整规划为主题公园项目配套房地产开发用地。主题公园周边的酒店、餐饮、购物、住宅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单独供地、单独审批,不得与主题公园捆绑供地、捆绑审批,也不得通过在招拍挂中设置条件,变相将主题公园与周边房地产捆绑开发。

(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要求,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选址建设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主题公园。主题公园建设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采取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禁破坏生态环境。

(十一)强化规范纠偏。自2013年国家12部门《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社会〔2013〕439号)发布时间起,未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主题公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相关部署予以纠正。各地严禁违规新建主题公园,对存在未依法依规办理主题公园审批手续的县(市、区),暂缓核准新建主题公园。

四、提升内涵品质

(十二)弘扬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传承好中华文化基因。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加强自主创新,大力孵化和扶持中国传统文化品牌。立足江苏区位条件和地域特征,聚焦特色主题,防止内容重复、形态雷同。引导主题公园企业建立长期投入机制,定期更新主题公园的设施设备,鼓励文化创意,不断创新各种体验服务、演艺等活动内容。

(十三)加快技术改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内容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重点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仿真、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推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主题公园设计、制造等领域中的集成应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创新激励机制。

(十四)壮大市场主体。以“主题公园+”为手段,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培育旅游新业态,推动主题公园企业通过合作、互相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在创意设计、旅游规划、衍生产品开发等方面开展业务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省内已建成且运行良好的主题公园项目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挖掘、保护、发展民间特色传统技艺和服务理念,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主题公园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主题公园企业“走出去”,扩大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主题公园建设负主体责任,要对本地区主题公园项目布局和建设进行充分论证,强化政府债务风险意识,统筹考虑综合债务率、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主题公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节奏。要严肃组织查处违反土地用途和建设方案要求、利用主题公园土地开发房地产的行为,防止主题公园房地产化。

(十六)实施联合监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建立健全主题公园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指导和宣传引导。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对主题公园项目核准、用地、环评、规划等加强监管。各部门建立综合协调、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统筹研究主题公园建设发展工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主题公园项目建设的舆情监测,对报道内容不实的要及时指导地方进行澄清。

(十七)促进行业发展。健全完善主题公园行业协会管理机制,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制定主题公园建设、经营、服务方面的省级技术规范,宣传政策法规,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研究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交流,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营造全省主题公园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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