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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671915/2024-00145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州 | 发文日期 | |
标 题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餐饮油烟监管部分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海政办发〔2024〕3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餐饮油烟监管部分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25-06-25 15:03
阅读次数:
海政办发〔2024〕35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餐饮油烟监管
部分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区各办局,高新区各园区办、各部门、各中心,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餐饮油烟监管部分职责分工方案》已经区十九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高新区参照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海州区餐饮油烟监管部分职责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积极化解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一、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监督管理部门:由海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三、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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