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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6719-5/2019-00163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州 发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开展2019年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回头看” 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海政办发〔2019〕6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开展2019年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回头看” 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州 发布日期:2021-04-06 13:17 阅读次数:

海政办发〔2019〕65号

关于开展2019年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回头看”

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污防指办《全市2019年下半年重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表》工作部署要求及为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现就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回头看”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属地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各街道是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油烟污染整治的组织与实施。

(二)条块结合。海州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区商务局、海州公安分局、区民宗局、海州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开展全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三)业主负责。坚持“谁污染、谁治理”,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及维护由饮食服务单位自行负责,所需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

(四)联合执法。各街道,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突出重点,按照“镇街吹哨,部门报到”联合执法新机制,加大环保、城市管理、卫生、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海州消防大队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扎实抓好专项整治的责任落实,做到执法、服务两到位。

二、工作目标

(一)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所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鼓励业主实施整体改造,或使用高效抽油烟净化整体装置,并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的排气烟道,确保外排油烟达到排放标准。油烟净化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并保证正常运行。

(二)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外排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三)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开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营业。

(四)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强化餐饮服务业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规划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功能、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的商业集聚区,逐步实现现有餐饮服务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或紧邻居住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功能的,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标注“可设置餐饮”,并设计符合相关规划和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

(五)依法取缔非法临时设摊经营点以及设置餐饮店外经营的露天直排油烟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反弹。

(六)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以及重复投诉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七)严厉查处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

(八)严厉查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区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单位食堂、宾馆内设酒店、餐厅),新、改、扩建餐饮服务业项目。

(二)整治内容

1.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的环保、市场监督、卫生等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查处。

2.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是否通过专用通道达标排放、是否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3.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问题,是否定期维护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4.检查是否存在露天烧烤、露天炸串、露天直排油烟的店外店。

5.检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四、整治时间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9年9月20日-9月30日)。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对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确定需要整治的单位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期限。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0月1日-10月31日)。对存在污染且治理有望的,要求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排放的油烟应满足相关标准。对存在污染行为且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转型或更换业态。涉及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对完成整治的餐饮服务单位,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后,由区污防指办牵头组织验收;对未完成整治、验收不合格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继续停业整治,直至取缔。

五、责任分工

各街道:按照属地原则开展辖区内餐饮油烟整治工作,成立整治机构。对辖区内餐饮企业开展源头控制、摸底调查、专项整治、验收和长效管理等工作,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联合执法机制,将餐饮业污染治理情况纳入街道城市管理的巡查内容。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回头看”的牵头部门由各街道自行确定,要确保两周内必须巡查一次,并建立长效机制。

海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全区餐饮污染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牵头对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油烟、噪声等进行监测。负责油烟污染防治未达到要求的餐饮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配合的餐饮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区城管局:负责对室外无照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对油烟污染严重的室外无照餐饮摊点和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依法予以取缔;对因排放油烟导致的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全区依法发放营业执照及审核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楼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于选址在上述地区的餐饮服务单位,配合海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途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对在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或紧邻居住建筑的商业设施中设置餐饮商业用房的项目,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对确需设置餐饮企业的商业用房,应在商业用房“建筑方案单体平面图”中标注“可设置餐饮”,并按相关规范和环保要求设置专用烟道、排污等设施。

区商务局:履行餐饮服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指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配合做好餐饮服务单位的信息排查摸底工作。

海州公安分局:指导全区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社会噪声进行管理。负责维护整治活动中治安秩序。

海州消防大队:对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区民宗局:协助处理民族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区政府成立区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工作组,组成人员由海州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民宗局,海州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海州消防大队等单位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联合执法。

(二)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对集中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中,凡餐饮场所油烟污染问题拒不整改的,通过联合执法,严格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三)强化宣传,营造整治氛围。邀请新闻媒体全程报道宣传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曝光。通过广泛宣传,扩大声势和影响,督促餐饮单位积极主动实施油烟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油烟治理各项要求,确保餐饮业油烟治理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要内容。各街道,各相关单位要把餐饮油烟扰民问题作为今年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排出一批重点整治对象,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尽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扰民问题。请各街道,各相关单位于9月25日前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回头看”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1)报送至区污防指挥办,9月29日前报送《2019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摸排情况统计表》(附件2),每月1日前报送整治进度表和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附件3)。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岗埠农场参照本方案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

附件:1.餐饮油烟整治“回头看”工作联系人名单

2.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摸排情况统计表

3.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回头看”工作进度表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

(联系人:李洪达,85483489,hzqdqb@126.com)



附件1

餐饮油烟整治“回头看”工作联系人名单


序号

单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工作人员







附件2



名称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规模

存在问题

无备案

位于居民楼

商住楼配置未专用烟道

商住楼与居住层相邻

露天烧烤

无油烟装置

未定期清洗或正常运行

无在线监控(规模以上)

无在线监控(重复信访)



























注:规模栏填写是否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



附件3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回头看”工作进度表


序号

餐饮服务业单位名称

存在问题

整治要求

整治期限

整治进度

备注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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